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二);(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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