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的罪名有哪些种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23:00:16 151 人看过

一、中国死刑的罪名有哪些种类

中国判死刑的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等。根据法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死刑的罪名执行刑罚后遗体怎么处理

死刑犯死后遗体应当火化,然后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死刑的整个执行过程是不公开的,而且在执行死刑以后国家会第一时间通知罪犯的家属的,一般情况下家属会去领取尸体或者罪犯的骨灰。同时,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等这些国家司法部门也是有权利进行审查的,审查过后没有什么特殊问题的,也会直接交给家属。

三、死刑的罪名是怎么执行死刑的

死刑罪名执行死刑的流程有如下规定:

1.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3.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4.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5.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6.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7.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n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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