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款抵充物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7:20:06 114 人看过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的方法可分为三种:

(1)约定抵充,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履行用来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这种指定为形成权的行使,应和清偿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已经指定后,清偿人不得撤回。指定应在清偿时提出。

(3)法定抵充。针对清偿人不为指定或未为指定的情况,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了抵充次序:有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应优先抵充;均已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的应尽先抵充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相同的,应尽先抵充因债务人清偿而获益最多的债务;获益相等的,尽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获益相等且清偿期相同的,按比例分别抵充其一部分。

该民事调解书中代物清偿内容存在较大的瘕疵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带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成立的要件是: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

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现实的受领是代物清偿的要件之一,民事调解书确定代物清偿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实现代物清偿,此为瘕疵之一。更大的瘕疵在于,当事人约定代物清偿违反了农村房屋限制转让和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规定,此为瘕疵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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