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01:40 42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各镇规划区范围内需要改变绿化规划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各镇规划区范围内需要改变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材料

(1)表格到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下载,如实填报。(2)申请事由概述项目概况、现场状况、前期规划和用地的办理情况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3)属变更调整的项目须说明理由、变更具体内容。核对无误后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盖章确认(如为自然人申请的,申请人签名并摁指模)。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委托代理的尚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收回作废归档

A3图幅的方案文本4套,并提供相应CAD格式与PPT格式电子文件各1份,方案须含绘制在1:1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总平面图、以及日照、交通消防、景观、竖向、公建配套等必要分析彩图、规划设计说明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彩图及其他辅助审查的效果图等,设计单位在方案文本扉页上签字、盖章,建设单位盖章/签字确认)

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项目应提供此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带齐或邮寄纸质材料到综合窗口,自取或者通过邮寄领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窗口人员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电话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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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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