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实际上这些,恰恰说明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立法虽着重搞活流通,但其立法的基础却始终在保障交易的安全,并试图谋求交易安全与交易迅捷的最佳结和点。民法典正是为了消除人们的顾虑,保障交易安全而生的。在其立法价值取向上,安全性的价值始终重于迅捷性价值.如果在民法典里面宽容担保标的的泛滥,最终将动摇民法典的地位,将交易各方置于放纵担保标的泛滥一并而来的风险之下。
实践上的弊端。首先,当债务人单独或与次债务人同谋实施侵害质权行为时,法律对质权人保护性规定反而有时候有加大其成本的可能.当出质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实施无偿,低价处分债权的行为时,我国立法规定此时的质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此种权利的意义远不如物权,实际上等于以低价位的救济取代了高价位的支配权,质权人的物权人身份完全丧失。不仅如此,质权人为了使质权能够实现,还应随时关注标的债权债务关系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尤其要对出质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增加了质权人的负担,提高了质权实现的成本。其次,当次债务人不履约时,法律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有明显的欠缺。一般债权质押的质权人的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次债务人的履约,当履约出现障碍时,质权人的质权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
1.当次债务人拒绝履约的时候,质权人的质权将有难于实现的可能,因此从保护质权的角度,理应允许质权人与出质人均对其提起强制实际履行之诉。但对质权人来讲,这样做的结果未必理想,因为质权人本来是享有担保物权的,但在此时,他却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力度必然大为缩小。而且当标的债权债务陷入其他关系纠纷时,其诉讼地位也仅仅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种主体资格的贬损直接危及了其作为物权人的地位。同时,质权人不可避免地卷入标的债权的诉争之中。
2.当债务人因客观情况而不能履约时,由于不可抗力原则的存在,此时的债务人将被全部和部分免除,从而使质权人的质权无所指向.这无异于让质权人承受他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风险,这是极不公平的。再次,当质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质权没有结果的时候。质权人只能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再去追诉原债务人的时候有时候可能会失去最佳的受偿机会,尤其是当原始之债的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时候,这种损失就更是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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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解除后是利好还是弊端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241.看具体情况定。股票解除质押再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具体的资金投向,若用于企业的扩大经营、并购重组那就是利好。 2.股票质押回购期间,股票的相关权益仍然属于股东。股票解除质押再质押目前是比较好的一种股票融资方式。作为实股票的质押不会引起持股份额和控制权的变化,是一种比较好的融资方式。质押解除再质押,说明股东较好的进行了资产的管理和资金的流转,对二级市场没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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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61、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 (1)担保性: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既然具有物权性,那么就有优先性:优先于债权而适用,如果在对同一债权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的实现为先 (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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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亲戚跟别人做了质押债权,质押债权的特定性是指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6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 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