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要怎么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作为经营者不得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予以禁止。该法律条款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而实际上,商品名称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与商标的功能别无二致,可以说商品名称即是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法》无力保护已经使用并且取得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的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了权利救济依据。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根据字面含义,应当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第一要求商品的知名度,
第二要求商品名称的特有性。
前已述及,商品名称即未注册商标,那么,对于商标的要求当然适用于商品名称。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条规定对商标提出了两点要求,
一是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
二是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所以要求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是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只有具有独特性,才能和其他标识相区分,也才能实现其功能。
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范围应当是广泛的,包括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等权利,当然,也包含在先的商标权利或商标权益。之所以要求商标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是为了保证商标本身的权利没有瑕疵,这样,法律才有给予保护的理由。
二、如何认定知名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实践中,判定某一具体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根据一定的地域范围如省、地市等特定市场范围内,与该具体商品有销售、购买等交易关系的人以及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对该具体商品的知悉程度加以认定。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应当参酌该具体商品广告量、销售时间、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声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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