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判职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42:12 293 人看过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各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纷纷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及办公室,11年来,赔偿委员会及办公室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笔者试就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加强赔偿委员会的职能谈几点想法?

一、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独立设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以上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3至7名审判员组成,最高法院规定,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赔偿案件。目前,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基本上都挂靠在行政审判庭内部,与行政审判庭合署办公,尚未独立开展工作。笔者认为,赔偿委员会的机构应尽快独立设置,首先,国家赔偿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得赔偿委员会的原有工作机制很难适应案件的剧增,我省1995年至1997年三年的收案只有24件,但2002年一年就有98件,加强审判力量已成当务之急;其次,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建设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方略,而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赔偿诉讼理应成为继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后的第四大诉讼;最后,赔偿委员会的独立设置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法律地位类似于民庭、刑庭等审判业务庭。因此,法院应尽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独立设置赔偿委员会。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实行委员专职化。从目前情况看,赔偿委员会委员由民事、刑事、立案、审监、执行庭的部门负责人兼职担任,他们本身承担着繁重的本专业审判业务和领导责任,客观上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去学习、钻研国家赔偿法方面的业务知识,在评议赔偿案件时委员们也往往很难提出权威性的处理意见;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案件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专人承办,但承办人员无表决权,委员享有表决权但又不直接办案,这样容易造成案件审理上的脱节。笔者认为,为了国家赔偿审判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实行委员专职化,除了赔偿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院长担任外,副主任和委员应当从刑庭、民庭等业务部门的审判人员中抽调,直接参与赔偿案件的审理和评议工作,原有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没有设置的必要,应予撤销。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实行工作程序规范化。国家赔偿法集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于一体,但无论是实体的规定还是程序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和笼统,尤其是程序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无从着手。尽管最高法院就程序方面的问题制定了部分司法解释,解决了一部分操作层面上的问题。但总体上来讲,司法解释散乱无章,有关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确认、听证、审理、回避、调查、执行、申诉、证据规则等重要程序方面的规定几近空白。即使有规定的,也是全盘采用其它诉讼程序的内容,而忽略了赔偿案件自身固有的特点。笔者建议,在目前立法机关尚未制定国家赔偿程序法的情况下,赔偿委员会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尽快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出体系完整、科学严密的程序规范,以便优质、高效地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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