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区食用菌菌种有什么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8 20:35:27 317 人看过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的通知》(2013年)

全文全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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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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