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确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21:32:49 451 人看过

隐名股东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但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却很少提及,能保证隐名股东权利的只有实际投资人(即委托人)与显明股东(受托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委托协议或投资协议,投资人可以凭借此协议到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利益,如果没有书面投资协议,能举证证明与显明股东存在投资关系并有两人以上证明人的,法院也可能会认定成立。

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上没有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仅对普通股东作了相关规定,对于是否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理论界也颇有争议。

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为“形式说”,认为隐名股东因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故不具备普通股东的形式特征,故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另一观点为“实质说”,认为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等。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

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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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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