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预告登记什么时候失效
抵押预告登记在特定情况下会失效。
1.抵押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在未来某个时间点能够顺利地取得抵押物的担保权益。
(1)这种保护并非永久性的。
(2)当抵押权人实现了其债权,即借款人偿还了全部债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债权消灭时,抵押预告登记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自然也随之失效。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1)如果在预告登记期间,登记名义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该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层面上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影响预告登记的效力。
(2)只有在预告登记所保护的债权消灭或者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才会失效。
二、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不动产处分行为的限制上。《民法典》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这一规定明确了预告登记对于不动产处分行为的限制作用,即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任何对不动产的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层面均不发生效力。
2.预告登记后并非所有登记都不得办理。
(1)根据登记同意原则,只有涉及到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处分登记(如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等)需要取得其书面同意方可办理。
(2)对于非处分登记的其他登记(如变更登记等),则依然可以办理。
三、预告登记的同意原则
预告登记的同意原则是指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必须取得其权利因该登记而被涉及的民事主体对登记所表示的同意。
1.这一原则在预告登记中尤为重要,因为预告登记所保护的是债权人的未来物权请求权。如果登记名义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当登记名义人需要办理处分登记时(如转移房屋所有权、设定房屋抵押权等),必须首先取得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1)只有在取得其书面同意后,登记机构方可办理相应的处分登记。
(2)否则,该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层面不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确保了其未来能够顺利地取得抵押物的担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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