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必须是广西高校教师(含在职、聘用、拟聘,不含兼职教师),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高校教师资格要求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者此项不作要求)。
(四)取得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理论考试成绩达到当次考试合格线(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要求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二、南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
1、自治区教育厅发布申请受理公告
2、申请人在受理期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报名
3、申请人提交认定材料到本单位负责教师资格认定部门
4、各高校初审
5、各高校根据要求统一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材料编号后邮寄至服务中心教育部门窗口
6、自治区政府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接收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并提出受理意见
7、根据专家审核结果,用公文公布通过和未通过认定的人员名单
8、在全国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认定合格人员生成证书编号
9、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南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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