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变化抢救不及时医院承担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10:16 50 人看过

因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医院被判承担40%的赔偿责任。4月25日,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徐会明夫妇经济损失共计35370元。

原告之子徐x生前系某县移动公司正式职工。2009年3月14日晚10时许,徐x不慎意外摔伤致脑部受伤,之后被送入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严重脑外伤后急性后颅窝硬膜外血肿并枕骨大孔疝,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并于2009年3月21日死亡。

被告在对徐x的诊疗过程中,接诊医生因技术经验所限,对徐x入院当晚CT检查发现的枕骨骨折并颅窝硬模外血肿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转脑外科专科医生诊治,在患者出现明显头痛、呕吐等症状后,仍未及时进行CT复查,从而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延误了抢救治疗的最佳时机。被告的技术过失与患者徐x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由于徐x受伤部位较为特殊,外伤初期症状体征不明显,客观上增加了对病情观察的难度,患者急性后颅窝硬膜外血肿病情凶险,其本身的急剧发展变化是构成死亡的主要因素。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本案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负次要责任。对该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因徐x的死亡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38427元。

某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原告之子徐x因意外头部受伤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后死亡。原告主张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治疗过程中被告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徐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认定本案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在该医疗事故中存在过错,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徐x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对该鉴定结论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0%)即15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0000元,共计35370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3: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医院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医院出现漏诊情况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发生医疗事故并产生民事纠纷时,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医院出现漏诊情况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发生医疗事故并产生民事纠纷时,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患 者 权 益 : 医 疗 事 故 与 民 事 赔 偿在医疗事故患者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要保存好自有证据,如门诊病历、处方单、药物和收费发票等。其次,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应针对案情,确保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应关注诉讼时效、举证时限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限。因身体受到伤害提起
    2023-10-08
    238人看过
  • 病人还在抢救室抢救殡仪公司到医院“抢生意”
    人还在抢救殡仪公司就来抢生意死亡信息成商品遭高价倒卖病人还在抢救室抢救,数家殡仪服务公司的业务员已接到通知守候在抢救室门外;而打电话通知殡仪服务公司的线人每次会获得一笔信息费。记者近日在合肥一些医院调查发现,由于殡葬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等原因,殡葬服务行业的竞争战场已经前移到医院,不仅给病人及其家属带来困扰,还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死亡信息成商品老朱是安徽省一家三甲医院的保洁员,他每天的工作除了在科室打扫卫生、帮医生护士跑腿之外,还会在病人病危死亡之后,给殡仪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如果他叫来的殡仪公司能够成功获得这笔业务,老朱会得到几百元的信息费。记者调查发现,通过发展医院保洁、护工等线人,及时获取病人死亡信息并快速上门服务,已经成为合肥殡葬服务行业普遍采取的一种竞争手段。老朱告诉记者,2008年之后,一些殡仪服务公司的人就开始到医院里主动向他们发名片。他们看到穿着保洁员服装的人就发名片,
    2023-06-07
    207人看过
  • 医院耽误抢救赔偿患者6万元
    北京市某医院因为电梯故障,将一位急救病人困在电梯中40分钟,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该院被法院判决向患者家属赔偿6万元。死者张某于2006年4月19日晚因头部不适被送致北京市崇文区某医院就诊。病人头颅CT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值班医生通知病人家属将病人送到3楼抢救室抢救。当电梯从地下一层运行至二层时,电梯突然停运,无法正常打开电梯门,病人及家属被困在电梯中达40分钟。后家属强行对患者进行了抢救,最终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妻子及子女将该院诉至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电梯停运时造成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的死亡除了自身原因外,电梯停运延迟抢救与病人死亡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被人家属损失6万元。病人家属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提起上诉。
    2023-04-26
    458人看过
  • 抢救不及时是不是医疗事故的原因
    一、抢救不及时是不是医疗事故的原因医院抢救不及时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是有重大失误的,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医疗事故如何赔偿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
    2023-11-18
    462人看过
  • 医院延误病情责任不承担如何维权?
    一、医院延误病情责任不承担如何维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应当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救护车太慢导致患者抢救不及时,如果救护车是医院自己的同吋患者抢救不及吋,的确是因为医院救护车太慢的过错,那么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但是如果救护车太慢不是救护车司机主现故意或玩忽职守而是客现路况制约的话,那么此时医院也是不需承担责任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医院的救护车都不是医院内部的而是外面社会服务机构的,此时医院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1、医疗意外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2、医用产品损害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
    2023-06-11
    220人看过
  • 医院手术不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月1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宣判,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明医疗费等损失9万余元。事发2005年2月18日,原告张明因身体不适入住被告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肌瘤、慢性宫颈炎及重度贫血。同月21日医院对张明实施了阴式子宫全切术。手术后第4天,张明出现发热、腹痛、白细胞升高等症状,院方以抗炎治疗。当月27日,张明病情恶化,经检查及会诊,院方当晚对张明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张明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处肠管完全断裂,即将肠管断裂处两端修缮后行端端吻合,并行腹腔引流。因病情严重,次日院方下达病危通知。之后张明一直在被告处治疗,曾出现肠瘘,经治疗瘘管已闭合,术口已愈合,肠道通畅,2006年3月11日出院。于同年6月前往赣南医学院复查一次,后经赣州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同年12月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10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
    2023-06-05
    232人看过
  • 在医院抢救多长时间不算工伤?
    一、在医院抢救多长时间不算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作,但超过48小时的则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2023-04-28
    71人看过
  • 抢救器材不到位而死亡医院赔偿近八万
    2005年11月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使一起医患双方纠缠三年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2002年10月2日上午10时,柴某陪同妻子梅某到青海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出梅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病,需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梅某身体出现明显反应,柴某多次将这个情况报告给医生,医生在最初的治疗方案上想了其他办法,但梅某的病情还是没有得到缓解。10月6日下午3时许,梅某的病情变化加剧,几名医生开始抢救,却因医院拿钥匙的人没有上班,找不到抢救器械,柴某只能给妻子梅某做人工呼吸,梅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妻子死亡后,柴某和医院均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由于鉴定部门鉴定、检验条件不足,一直没有结果。2004年,柴某起诉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医院未能严密观察患者病情,致使病情变化加剧,而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抢救器材不到位,
    2023-06-13
    66人看过
  • 急救后病人死亡急救中心承担责任还是接诊医院承担责任
    患者岳某于2007年12月4日晚突发胸前不适、恶心、咽堵症状,随后出现呕吐、头胀、大汗、喘憋、四肢无力,家属到场后紧急呼叫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到达后在车上进行了必要检查和输液治疗,并将患者转入宣武医院。当时岳某神志清楚,大汗淋漓,极度恐慌。宣武医院为患者进行了化验、心电图、头颅CT检查。最后病人在入院3小时后死亡。经尸检,患者死于间质性心肌炎致呼吸衰竭死亡。患方家属认为本起病例已构成医疗事故,急救中心与宣武医院应对患者死亡承担责任。为此经当面接洽协商,确定委托代理进行诉讼。律师分析本起病例从患者病发到死亡时间极为短暂,这意味着无论是从急救中心的急救还是到宣武医院的诊疗,都存在着时间上的客观难题。因为我们知道一起病例的正确诊断,从接诊到疾病的最终确诊至少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过程,除非这种疾病是非常典型的,其外部体征与临床表现都是唯一的且不需要鉴别诊断。因为,疾病的发展和外在表现需要时间,
    2023-06-05
    429人看过
  • 医院抢救患者失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根据相关医疗法律法规,若医方的医务工作者在诊治或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疗技术方面的原因,未能依照当时期所拥有的医疗水准履行恰当且应付的诊疗职务,从而导致病人的人身损害,应当担起其医疗技术损失责任。二、以下是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具体情境标准:(一)违反了国家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各类有关的诊疗操作规范;(二)医院故意隐瞒或拒绝向患者或监管部门提供与病例纠纷息息相关的病历材料;(三)丢失、伪造、篡改或非法毁灭病历资料的行为。三、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我们给出如下三个特例:(1)当医务工作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状况下已经尽力采取合理有效的诊疗措施,尽管未能挽回患者的生命,他们也无需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2)如果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难以对患者进行妥善治疗;(3)当患者或其亲友不积极配合医院开展符合医疗规定的诊疗行为,并由于患者及其亲人的错误做法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愈
    2024-08-10
    380人看过
  • 医疗事故后,医院赔偿标准有何变化?
    医疗事故医院赔偿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确需结案后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上一年度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根据残疾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残疾确定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医疗机构证明的普及器具费用计算;(七
    2023-07-04
    290人看过
  • 医院抢救危重病患亲属不签字可以吗
    最高法明确责任界定:医院抢救危重病患亲属可以不签字这份司法解释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在涉及医疗损害责任方面,明确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该法第一千二百二十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根据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的说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识该条中“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以及紧急救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歧较大,亟需进一步明确。在这份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明确了“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五种情形,包括: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称,上述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
    2023-06-13
    58人看过
  • 医院事后补录病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8月7日,惠某夫妇的女儿因“严重头晕、眼花”,经120急救车接诊至某医院处,先被安排入住保健科病区,次日下午转入重症监护室,后在急救室内死亡。惠某夫妇认为被告在诊疗、护理以及抢救过程中发生严重失误致原告之女死亡,给原告带来巨大痛苦,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医院持住院病历辩称其诊疗护理行为无过错,拒绝赔偿。原告以该院所持病历为虚假病例为由,坚持要求该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提交的病历,有部分医生未在医嘱处签名,而病历中医嘱处签名的治疗医生在救治患者的一个小时内却未在治疗现场;有部分病历系治疗医生事后补录,并一次性打印形成,该病历不能保证是对惠某夫妇女儿治疗、抢救过程的真实记录。【审理】东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病历资料系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情况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客观、真实、准
    2023-04-19
    166人看过
  • 车祸死亡病人要送医院抢救吗
    一、车祸死亡病人要送医院抢救吗在车祸中,如果病人已经确认死亡,按照常规医疗程序,无需再送往医院进行抢救。1.在实际操作中,若现场情况复杂或存在疑问,如生命体征微弱但尚未明确死亡,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由专业医护人员到场进行初步评估和处理。2.若确认死亡,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后续处理。二、车祸抢救费用由谁支付?车祸抢救费用的支付问题,首先应考虑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若已参保,则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2.若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肇事车辆未参保、肇事后逃逸,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该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3.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肇事方必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但肇事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垫付,以避免延误救治。三、车祸后抢救的法律责任?1.在车祸后,抢救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医疗机构的
    2024-08-04
    11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医院救护车太慢导致患者抢救不及时,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2
      医院救护车太慢导致患者抢救不及时,如果救护车是医院自己的同吋患者抢救不及吋,的确是因为医院救护车太慢的过错,那么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但是如果救护车太慢不是救护车司机主现故意或玩忽职守而是客现路况制约的话,那么此时医院也是不需承担责任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医院的救护车都不是医院内部的而是外面社会服务机构的,此时医院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 医院抢救不及时致急诊病人死亡,医院是否有过错?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30
      如有医院抢救不及时的证据,医院当然有过错。
    • 抢救不及时医院有什么责任?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5
      由于医学专业性较强,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后咨询,如院方过错明确,可直接向院方索赔,如找不出院方问题,鉴定专家也不会帮你找院方问题的,本人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从事临床工作十余年,相信不会让你失望。
    • 医院抢救不及时属于医疗事故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28
      医院抢救不及时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是有重大失误的,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 抢救病人不在医院有责任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7
      医疗如果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抢救无效死亡的不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