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除进行存贷款业务之外,还担负着结算业务以及其他委托业务。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是指其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结算其债权债务关系提供资金转账或现金收付等服务的营业活动。在结算业务中,商业银行利用其自身网络和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客户则通过商业银行向其交易对方完成资金结算。因此,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实际上是提供劳务的行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
在该委托关系中,客户是委托方,银行是受托方。客户委托银行办理结算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按客户的指示提供有偿服务。
一般而言,客户委托银行进行结算业务时,与交易对方总存在某种形式的基础交易关系,比如交易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买方委托银行以汇票方式向卖方交付货款。在这里,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基础交易双方的买卖关系,另一个是买方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只是委托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客户与他人之间交易关系的性质不影响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无知悉客户的交易关系实质的义务,仅有依委托为客户办理结算的义务。当然,如果商业银行明知客户向第三人支付资金是为了从事贩毒、走私等非法交易而仍为其办理结算业务时,其行为可能因构成洗钱而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
此外,商业银行还担负着其他委托业务,比如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受托代理发行各类有价证券业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等。在这些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同样属于委托关系。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四要素指的是:犯罪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机构;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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