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更改措施需要多长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2 09:00:19 243 人看过

在三天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调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在三天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调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强 制 措 施 调 整 期 限 是 多 久 ?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同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强制措施的调整期限为三十日。

在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调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强制措施的调整期限为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第八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十六条;

(三)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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