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不宜过于严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55:43 118 人看过

当今,产品责任已成为一种特别侵权形式,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而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则居于重要地位。严格责任在产品责任中也表现一定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其缺点逐渐暴露出来:有时严格责任对制造商、销售商而言过于严格,近乎苛刻,甚至导致投机性纠纷。

同情弱者是人类的秉性,当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存在的时候,我们主张对其先予以保护,哪怕以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损失为代价,有时对生产者、制造者过于苛刻是社会价值选择的结果,而非其他。只要产品责任法包括其归责原则能够使生产者、制造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即可。

有人将受害人有时难以得到合理保护也视为严格责任的缺点。我们认为严格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有力保护,但不可能为消费者提供绝对保护。可能有一部分不是严格责任的原因,而是整个法律的盲区所致。换一个角度讲,应该说第一个保护自己的人是自己,而不是别人。虽然法律现在要求卖方注意义务,但并不是说买者就不应该注意了。退一步讲,从现在的产品责任制度来看,严格责任制度已经是对受害人相当有利的责任制度。因此,即使要进一步发展产品责任制度,也自然要以严格责任为基础。

有观点认为严格责任引入法律以后,使侵权行为法发生异化。但我们说事实并非如此。在社会、民事保险的作用下,严格责任并没有使侵权行为法发生异化。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框架并没有解体,而是由封闭式变成了开放式,即损失向外释放,有社会化的补偿机制来消化,并且使个人的责任能力变成一种社会化的责任能力,同时侵权法对个人行为的指导作用仍然存在,因为责任社会化并没有使个人成为零。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发挥没有受到阻碍。

严格责任先将风险分配给生产者、销售商,再由他们通过保险等途径由社会进行再分配,实现了消化工业事故所致损害后果、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激励人们减少事故发生率的基本目标,使得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可以保证社会生产的正常发展,良好地协调个人、厂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12: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责任相关文章
  •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现状
    通过对产品归责原则发展过程的一般认识,可知现在产品责任主要以严格责任为主,那么当今世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现实状况是否已建立了统一的归责原则,答案是否定的。严格责任原则虽然已成为当今世界处理产品责任的主流,但各国又各具特色。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对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立法影响深远。但从80年代初期开始,美国兴起了一场产品责任法的改革,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改革并不是如许多人期待的那样由严格责任趋于结果责任,[1]而是慢慢地向另一个可以说相反的方向演变,即开始对严格责任做适当的限制,这里面包含了深刻的社会背景。严格责任的确立,使美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进入倾向原告的时代,这一原则的适用,把对消费者的保护带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原告胜诉率及获得赔偿越来越高,更有一些法院的判决使严格责任呈现出向绝对责任发展的势头。因为产品责任的赔偿一般都转移到保险公司那里,而产品责任的日益严
    2023-06-06
    391人看过
  •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准则。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产品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对于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不同种类的赔偿责任,则采用了多种归责方法。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责任(表面责任)之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只需证明缺陷、损害
    2023-06-06
    69人看过
  •  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原则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缺陷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销售者还需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缺陷方面,规定了相应的责任。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
    2023-10-03
    58人看过
  • 什么叫做严格责任原则
    法律综合知识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05-19
    67人看过
  • 产品责任的纠纷类型及归责原则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类型在实践中,产品责任的纠纷类型主要有: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即为流通目的而加工、制作产品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产品的销售者(实施使产品流通的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的运输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引发的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的仓储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而至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引发的纠纷。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不同: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
    2023-05-03
    207人看过
  • 医疗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归责原则
    医疗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举证主体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与自己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需要证明不存在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医疗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按照如下规则进行:1、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为: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2、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证明损害时,首先要证明缺陷医疗产品曾经被使用或消费,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该有缺陷的医疗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二、医疗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说对医疗产品缺陷的产生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过错,因为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在现代社会对医疗产品质量的要求越
    2022-05-07
    277人看过
  •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具有以下情形的,生产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如果尚处于制造、装配、包装等阶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产品责任。如果产品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以外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产品的生产者虽不承担产品责任,但仍然要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产品的生产者免予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将产品投入流通包括销售、出租、赠与产品或在产品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形式。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说明产品缺陷的产生完全与产品的生产者无关,根据民法自己责任的精神,生产者自然不应当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因此生产者应当免责。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
    2023-05-01
    469人看过
  • 严格产品质量责任,企业应尽本分之责
    2006年7月22日,东至县查桥乡大庄村陈某、朱某之女苗苗(化名,3岁),在食用旺旺雪饼过程中,被袋中石灰干燥剂溅入眼中,造成双眼灼伤。治疗期间,在消协的协调下,旺旺公司在申明自己没有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向受害者支付了医药费3500元。之后,苗苗在活动时经常出现摔跤、头额撞墙、壁等现象。2008年3月20日,朱某带苗苗到合肥爱尔眼科医院就治,诊断左眼视力0.1,右眼视力0.8-2,建议择期做角膜移植术,需医疗费约3万元。2008年4月23日,朱某在向妇联、民政等部门求助仍不能筹集所需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再次向东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旺旺公司继续承担苗苗的后续治疗费3万元。5月10日,东至县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三人调解小组对此投诉进行了公开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同意搁置争议,本着尽快让受害人苗苗眼睛复明为目标,先行角膜移植治疗术,所需资金,旺旺公司从爱心基金中予以解决。此后,投
    2023-06-07
    77人看过
  •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何认定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定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工伤赔偿适用雇主单方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因而,用人单位单方对受伤者负有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直接基于法律
    2023-08-12
    350人看过
  • 严格责任是否等于无过错责任
    按照我国学者的一般解释,严格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此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实乃英美法上之词源,其本身的概念范围并不确定。而严格责任又被我国学者规定进《民法典》之中的事实就使得我们更加难以理解。实际上,侵权编中的严格责任大致等同于无过错责任,它与合同编上的严格责任是不尽相同的。在《民法典》严格责任的适用中,并不是决然的不考虑过错的,而只是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不必对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加以证明。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除不可抗力以外,债权人过错也可以作为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债务人得因此而免责。可见,《民法典》中的严格责任有些情况下还是考虑过错因素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况都是法律所明定的。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如何界定如上所述,严格责任并非完全不考虑过错因素,而过错责任又常常以
    2023-06-14
    249人看过
  • 产品责任中的二元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责任(表面责任)之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只需证明缺陷、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的过错。因此,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于大多数情形生产者在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亦即承担了最终责任,这时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法律一般都规定
    2024-01-08
    422人看过
  • 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
    英国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严格责任是比过错推定责任要求更高注意义务的责任。这些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产品严格责任并非客观归责,在严格责任里,仍有一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但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被告方想要抗辩成功,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才能被免责。一、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庄洪胜、刘志新主编的《伤残鉴定与产品责任》一书中,认为我国具有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社会、法律和政策基础。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也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二、产品侵权责任赔偿义务主体《民法能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
    2023-04-01
    423人看过
  • 侵权责任归属原则:无过错与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动物侵权无过错责任方如何要求赔偿1、饲养动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的方式要求赔偿。当然,成本最低的索赔方式就是与侵权人协商。另外,还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纠纷进行调解。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
    2023-07-07
    65人看过
  • 侵权责任原则责任归类
    一、侵权责任原则责任归类侵权责任原则责任的归类有: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2.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3.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二、民法典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侵权责任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
    2023-04-25
    104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 更多>

    #产品责任
    相关咨询
    • 如何理XX违约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1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两种违约形态,体现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符合合同法发展的趋势。在严格责任原则下,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否则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即应承担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多强调事实的违约行为,其免责事由的举证一般较为困难。同时,我国合同法的一些违约制度规定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有体现。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合同的严肃性,也有
    • 现代的产品责任法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对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0
      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造成他人过错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不能指明供货者无过错责任。
    • 什么叫做严格责任原则
      河北在线咨询 2024-09-13
      1、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3、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
    • 2022年严格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2
      一、严格侵权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 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2、过错推定原则情形; 3、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形; 4、公平责任原则情形。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 保险赔偿责任用何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用何归责原则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用何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的含义,不仅是指保险公司无过错也承担责任,而且指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