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相关规定。持有非法毒品且“借”毒吸食不构成该罪行,但瘾君子将毒品借给朋友吸食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同时,隐君子无偿或成本价的“借”毒行为也应认定其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持有非法毒品,而“借”毒吸食不构成该罪行。瘾君子如果将毒品借给朋友吸食,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12月1日法[2008]324号)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3、而隐君子无偿或成本价的“借”毒行为,尽管既不是代购、托购,也不存在牟利的目的,但是同样应该认定其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代 购 毒 品 与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 朋 友 借 毒 品 吸 食 的 定 性
代购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在未经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运输、持有毒品的行为。而朋友之间相互借阅毒品吸食的情况,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而代购毒品则是指通过收取一定费用,为他人购买、运输、持有毒品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朋友之间相互借阅毒品吸食,一般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而如果朋友之间通过代购毒品的方式获取毒品,则可能被认定为代购毒品罪。
不过,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如果代购毒品的行为是为了保障朋友的健康和安全,或者代购毒品的行为是经过朋友同意的,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代购毒品罪。但如果代购毒品的行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非法牟利,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代购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无论哪种行为,都可能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任何人都应该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避免从事任何与毒品相关的行为。
结论:非法持有毒品罪和代购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区别,但都可能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任何人都应该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避免从事任何与毒品相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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