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字(20]第号:
年月日送来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二○年月日
附注:因第1~5项及第8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第6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第7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文书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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