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7:15:32 190 人看过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2003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

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

寄养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寄养既符合儿童成长规律和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发扬了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对于发挥民间力量,减轻政府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压力,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具有重要作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8日 15: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监护权相关文章
  • 家庭寄养协议书
    协议解除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一)乙方同意接收寄养甲方所属儿童村孤儿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籍贯:_________。(二)寄养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4.家庭成员无
    2023-04-23
    93人看过
  • 寄养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
    寄养家庭应履行以下义务: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5、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综上所述,寄养
    2023-07-25
    96人看过
  • 民政部拟规范寄养家庭虐待寄养儿童将追刑责
    据悉,民政部就《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稿明确了寄养条件,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公众可于2014年6月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电子邮及信函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
    2023-06-11
    376人看过
  •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该《办法旅游局与2015年5月14日进行了修改,详情请见: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被记录不文明游客可提出异议办法指出,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023-05-29
    339人看过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第四条
    2023-06-09
    71人看过
  • 家庭寄养“南京模式”将推广未来更多孤儿家庭寄养
    日前,《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不得超过2人,且无未满6周岁儿童。据了解,南京市家庭寄养推行已14年,这些年来,已有200多名孤儿有了家,有了自己的爸爸妈妈。近期,全国主要城市的儿童福利院院长将来南京取经学习。寄养家庭条件审核严格,还有试用期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寄养家庭的条件,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未满6周岁儿童。相对比,我们南京现行的政策更严格,寄养家庭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养孤儿。男女主人年龄须在55岁以下,家中小孩在10岁以上,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朱院长称,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寄养家庭的评估,在南京也有一套评估标准,比如,住房条件较好,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家庭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朱院长说,家庭寄养不是把孩子放到一个家庭,给他地方住、给他饭吃这么简单。因为儿童福
    2023-06-06
    134人看过
  •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1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5日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失业登记业务统筹规范与指导;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失业登记组织实施;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失业登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辖区范围
    2023-06-09
    318人看过
  • 儿童寄养和领养的区别
    一、儿童寄养和领养的区别所谓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种原因无法携带子女共同生活,不能履行正常的抚养教育义务,而把子女寄托在亲友等他人家庭中生活。关于寄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寄养与收养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两者的目的不同。生父母将其子女寄养的目的在于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照顾子女,而非解除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作为生父母的送养人之所以将子女送养,其目的就在于解除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2)成立、生效要件不同。寄养并不需要特别的成立、生效要件,一般而言,只需子女的父母与负责寄养的亲友协商一致即可;而法律对收养的成立和生效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符合实质性条件或者没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果。(3)两者的后果不同。寄养只发生抚养形式的变化
    2023-06-08
    441人看过
  • 我国拟对寄养家庭虐待儿童严重者追究刑责
    弃婴、孤儿的生长状况一直受到各界关心。近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不得超过2人,且无未满6周岁儿童。此外,借机敛财、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家庭将被强制解除寄养关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所谓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育的照料模式。对于寄养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现行办法并无大的出入,包括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收入水平、健康条件及家庭关系等方面。但对于寄养人数却有收紧,以进一步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利益。与现行办法规定的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不同,征求意见稿规定: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如何确定寄养儿童与家庭的寄养关系?与现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了寄养程序,应当经过申
    2023-04-24
    452人看过
  • 儿童收养与寄养的区别
    一、儿童收养与寄养的区别(1)两者的目的不同。生父母将其子女寄养的目的在于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照顾子女,而非解除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作为生父母的送养人之所以将子女送养,其目的就在于解除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2)成立、生效要件不同。寄养并不需要特别的成立、生效要件,一般而言,只需子女的父母与负责寄养的亲友协商一致即可;而法律对收养的成立和生效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符合实质性条件或者没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果。(3)两者的后果不同。寄养只发生抚养形式的变化,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或者变更,因而也不会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而抚养则使得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使得子女的生父母与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二、收养关系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
    2023-04-23
    295人看过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第八条: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五
    2023-06-07
    244人看过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7-22执行日期:2010-7-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管理,确保特别扶助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别扶助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特别扶助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特别扶助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四条特别扶助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
    2023-06-07
    165人看过
  • 济南公租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全文)
    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集中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其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租赁和使用、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构运作、社会参与、安居乐居的原则,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爱心服务、自我服务“六位一体”综合管理服务模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健康和谐。第四条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主管部门,有关具体工作可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单
    2023-05-29
    295人看过
  • 家庭寄养让孤残儿“回家”多了一条路
    12月16日下午,北风呼啸,走进淄博市福利院儿童院大楼,一股暖风迎面扑来,耳边是孩子们玩耍的笑声,让人顿时觉得从寒冬迈入了暖春。目前,我们院集中养育的孤儿有213名,绝大部分是因为患有残疾被狠心的家人遗弃,残疾儿童所占比例高达95.5%。淄博市福利院儿童院院长朱喜荣告诉记者,在这个2010年刚刚投入使用的淄博市政府民心工程里,配有最先进的养护中心、康复中心、教育中心等,本着给孩子家、健康和希望的服务理念,着力促进在院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健全,为其全面发展、回归家庭和社会创造条件。尽管如此,朱喜荣觉得为了满足孤残儿童的情感需求,最好的办法就是进入家庭,得到一对一的照顾和康复,最大限度地回归家庭、走向健康、融入社会。其实,早在1995年,淄博市就出现了第一个社会散居寄养家庭。当时是一名1岁多的孩子,寄养在淄川一对夫妇家。截至目前,城市散居寄养的孤残儿共有10名。寄养基地,是近几年才在全国各地陆
    2023-06-05
    379人看过
  • 家庭寄养协议书
    协议解除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一)乙方同意接收寄养甲方所属儿童村孤儿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籍贯:_________。(二)寄养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4.家庭成员无
    2023-04-23
    93人看过
  • 寄养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
    寄养家庭应履行以下义务: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5、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综上所述,寄养
    2023-07-25
    96人看过
  • 民政部拟规范寄养家庭虐待寄养儿童将追刑责
    据悉,民政部就《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稿明确了寄养条件,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公众可于2014年6月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电子邮及信函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
    2023-06-11
    376人看过
  •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该《办法旅游局与2015年5月14日进行了修改,详情请见: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被记录不文明游客可提出异议办法指出,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023-05-29
    339人看过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第四条
    2023-06-09
    71人看过
  • 家庭寄养“南京模式”将推广未来更多孤儿家庭寄养
    日前,《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不得超过2人,且无未满6周岁儿童。据了解,南京市家庭寄养推行已14年,这些年来,已有200多名孤儿有了家,有了自己的爸爸妈妈。近期,全国主要城市的儿童福利院院长将来南京取经学习。寄养家庭条件审核严格,还有试用期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寄养家庭的条件,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未满6周岁儿童。相对比,我们南京现行的政策更严格,寄养家庭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养孤儿。男女主人年龄须在55岁以下,家中小孩在10岁以上,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朱院长称,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寄养家庭的评估,在南京也有一套评估标准,比如,住房条件较好,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家庭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朱院长说,家庭寄养不是把孩子放到一个家庭,给他地方住、给他饭吃这么简单。因为儿童福
    2023-06-06
    134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护权
    词条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更多>

    #监护权
    相关咨询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规定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
    • 寄养外籍儿童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二、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承担寄养的抚养、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被寄养儿童的国籍证件及复印件;被寄养儿童父母的书面寄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寄
    • 留守儿童家庭困难处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3
      1、成立自立组织2、建立专门档案3、定期召开会议4、设立咨询机构5、师生互结对子具体点来说1、成立自立组织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在于引导他们建立健康、乐观的心理状态,锻炼独立、自主的生活能力,从而促进他们自然、顺利成长。据调查,这些儿童中有个别孩子很懂事,能正确看待自己的处境,认为父母不在身边,我们更应理解父母的难处,更应为父母减少担心,于是觉得,在家里累点苦点也很自然。因此,我们认为,班级应该成
    • 家庭寄养收养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2
      一.寄养孩子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二.抱养即为收养的意思,指抱来别人家的孩子当自己的孩子抚养。语出《汉书·外戚传下·孝元傅昭仪》:“太子小,而傅太后抱养之。” 如果是亲戚之间的寄养不需要办手续。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就必须寄
    • 2018年家庭暴力管理法的全文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1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