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1:01:22 57 人看过

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律师补充:

交通事故复核后不服的起诉期限是六个月。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该起诉期限应该从受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计算,也就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法院接受;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

3、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驶过公路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审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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