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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3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劳动、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
在拆迁通告发布的拆迁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功: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本条二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本条一款(五)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步骤和具体工作措施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权属状况、房屋完损等级等基本情况,补偿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房源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拆除施工方案等内容。
城市路桥、广场、公共绿地、中小学校、公交站点等建设项目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只须提交本条前款(一)、(二)、(四)、(五)项资料。
第十条因保护建筑保护需要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只搬迁不拆除原建筑物,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以及本办法第九条一款(四)、(五)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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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暂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扬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物价、公安、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和区、乡(镇、街办)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的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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