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8 11:24:50 208 人看过

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有如下几种区别:

1、工商登记信息不同。个人合伙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个人合伙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其他区别。

个人合伙企业纠纷上诉的案例分析

徐某霞与肖某丹个人合伙企业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霞。

委托代理人吴*建、陈-俊(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丹。

委托代理人王*保(特别授权代理),**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霞因个人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5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霞的委托代理人吴*建、陈-俊,被上诉人肖某丹的委托代理人王*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1999年10月8日,肖某丹与徐某霞作为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期限为1999年10月18日至2009年10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医药、农药、染料的中间体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合伙人肖某丹出资5.5万元,占企业55%,徐某霞出资4.5万元,占45%。2003年,肖某丹取得了加拿大国籍。2005年6月16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致函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认为因肖某丹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责令该所在2005年7月30日前按下列方式改正: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该所可报经外经部门批准后,转为外商投资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更换合伙人或解散合伙企业。2005年2月1日,徐某霞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肖某丹已经取得加拿大国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涉案合伙企业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最低法定人数,请求原审法院判令:解散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并依法清算。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肖某丹已经取得加拿大国籍,因此本案具有涉外因素。由于本案诉争的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登记地在中国杭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徐某霞以肖某丹为被告提起的个人合伙纠纷诉讼,应适用合伙企业所在地—中国的法律。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系徐某霞与肖某丹依照中国法律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尚属存续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涉及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就本案而言,徐某霞与肖某丹双方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徐某霞要求解散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应依法到有关主管部门请求进行清算、解散,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范围。徐某霞要求“解散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并依法清算”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05年10月24日裁定:驳回徐某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徐某霞负担。裁定送达后,徐某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徐某霞诉称:1、个人合伙企业的解散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定“涉及个人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院不能受理”,原审法院拒绝审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

3、原审裁定认为徐某霞“应依法到有关主管部门请求进行清算、解散”没有依据,因为个人合伙企业并没有主管部门。据上,原审裁定驳回徐某霞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肖某丹辩称:1、本案合伙企业不具备解散的条件,合伙企业成立时符合法定人数,至今合伙企业的人数也没有减少。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自企业清算时起人民法院才有权介入,人民法院无权解散合伙企业。3、行政机关不处理并不代表法院一定要受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霞和肖某丹均是个人合伙企业—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的合伙人,徐某霞以“肖某丹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而使合伙企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对合伙企业是否存续的处理,纠纷的性质属于个人合伙企业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徐某霞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解散理由,尚不足以认定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解散的条件。在合伙人认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经营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了合伙人可以通过退伙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徐某霞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表明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并没有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提出的解散之诉作出明确规定。故其要求人民法院解散合伙企业并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徐某霞的起诉并无不当。徐某霞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8日 23: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伙企业相关文章
  • 个人和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合伙企业有资格签合同吗
    合伙企业有资格签订合同。《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合伙企业虽然是非法人组织,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有资格签订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有限合伙企业有几个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2023-08-06
    365人看过
  • 个人与合伙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有哪些区别
    一、个人与合伙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有哪些区别合伙合同纠纷与个人经济纠纷区别:1、行为人签定合伙合同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是否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3、合伙合同纠纷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数额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经济合同纠纷是在合同上弄虚作假,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通常是较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2024-01-19
    216人看过
  •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合伙的区别
    一、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合伙的区别(一)经营方式不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个人经营,二是家庭经营。个人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合伙的区别是明显的,因为二者的人数是不同的。但是以家庭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容易与个人合伙混淆。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区别:一是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之间应有合伙协议;二是合伙人不属于一个家庭成员,分别属于相互独立的不同家庭。否则,就不是个人合伙,而是个体工商户。(二)财产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在承担财产责任时,应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如果是个人经营的,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应以家庭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家庭成员对该户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在承担财产责任时,首先用合伙财产偿还;第二是在合伙财产不够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自己的财产承担;第三是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负连带责任。二、公司报税一般要准备哪些材料(一)纳税人向国税局的征管部门提
    2023-06-06
    272人看过
  •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二者主要存在如下区别:第一、个人合伙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甚至可以不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而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之间必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第二、个人合伙起字号的要求进行工商登记,不起字号的可以不登记。而合伙企业则必须进行相应的登记。第三、个人合伙不受《合伙企业法》的约束。个人合伙可以看作是合伙的初级阶段。而合伙企业则是个人合伙发展的高级阶段,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哪些首先,从需要承担责任的大小来进行区分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比较大,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责任则比较小,就只是看自己出了多少钱入伙,就承担相应份额的责任就可以了。其次,是看合伙企业组成人员的不同普通合伙企业都是普通合伙人一起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就需要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起组成,不能只有有限合伙人,因为有限合伙人没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只有普通合伙人才能代表合伙企业
    2023-07-06
    63人看过
  • 【合伙企业与合伙】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收优惠为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
    2023-06-06
    339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法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1、设立要求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必须由2个(包含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可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2、风险承担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2023-04-11
    326人看过
  • 一个合伙人能不能同时参与几个合伙企业
    对于这个问题,在合伙企业法的起草中是存在争议的。一种意见认为,一个合伙人同时参与几个合伙企业,他用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财产是同一份,这样加大了与其参加的合伙企业的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对此法律应予限制。另一种意见认为,一个人同时参与几个合伙企业,他要对每一个合伙企业投入相应的出资,这种出资是他对该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基本保障。同时,他投入其他企业的出资可以看作是对本企业债务的一种担保,如其在本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需要追索他的其他财产的,投入其他企业的财产完全可以用以抵偿债务。经过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考虑到一个合伙人同时参与几个合伙企业相继发生资不抵债情况需要追索其财产的,一是概率比较低;二是发生此类情况还有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共同对交易相对人承担责任,不会损害其利益,其他合伙人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面这属于合伙内部关系,其他合伙人在该合伙人加盟合伙已知其情况,如无异议,则表明他对这种风险予以认可;另
    2023-06-18
    409人看过
  • 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
    2023-06-05
    303人看过
  • 合伙企业不承担合伙人个人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债权人,只能直接向合伙人个人主张其债权。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如果此债权人也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人,那么其不能以其享有的对某个合伙人的个人债权,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或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023-06-06
    293人看过
  •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一、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区别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2.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
    2023-06-06
    131人看过
  • 个人合伙企业法人合伙的规定是什么
    个人合伙企业法人合伙的规定是个人需要通过口头或者是书面的方式订立合伙协议,并且成立合伙。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2)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
    2023-03-28
    217人看过
  • 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缴纳社保
    一、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缴纳社保公司合伙人,如果属于公司的员工,是需要缴纳社保的。如果只是投资合伙,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则该公司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二、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方式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
    2023-06-06
    417人看过
  •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的区别
    一、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的区别有限合伙人退伙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区别是,有限合伙人退伙之后,对于退伙之前的合伙债务,以退伙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退还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是普通合伙人退伙之后,对退伙之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退伙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退伙的条件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有下列的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即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的;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的;以及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种情况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之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人退伙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作为
    2023-07-09
    320人看过
  • 合伙企业与合伙的特征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独立的联合经营形式,它在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以合伙契约的形式被确立为一种基本民事制度;与此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的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与单个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相比,合伙具有以下特征:(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
    2023-06-06
    392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更多>

    #合伙企业
    相关咨询
    •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协议效力与合伙人的有何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24
      合伙协议类似于公司章程,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合伙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的内容一般分为必备事项和选择事项两类。必备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合伙协议中加以载明的事项,如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则协议无效。选择事项是指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在合伙协议中规定
    • 咨询一下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的区别
      山东在线咨询 2024-09-09
      第一,个人合伙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甚至可以不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而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之间必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 二、个人合伙起字号的要求进行工商登记,不起字号的可以不登记。而合伙企业则必须进行相应的登记。 第三,个人合伙不受《合伙企业法》的约束。个人合伙可以看作是合伙的初级阶段。而合伙企业则是个人合伙发展的高级阶段,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
    • 合伙企业人员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26
      股东和合伙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股东(入股人)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第二、法律适用的不同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而股东适用“公司法”。第三、承担的资金不同合伙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资金,入股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资金。第四、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必须取得
    • 属于合伙企业与个人创业有何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4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有: 1.投资人数和企业财产归属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进行的投资,是一个人的行为,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拥有合伙企业则不是单个人的行为,它必须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设立,联合经营,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投资,财产和利润归该投资者所有,故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由各合伙人出资
    • 合伙企业与合伙经营的法律区别?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8
      合伙与合作的具体区别是:两者的性质不同。合作是原主体各自独立,资源互补,按照合同协议办理。合伙则是共同组建合伙企业,按照相关的法律办理,对外由合伙企业或公司承担责任,对内由各合伙人或股东按照份额承担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办理,对外由合伙企业或公司承担责任,对内由各合伙人或股东按照份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