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未经业主签字同意就强制拆除空心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12:40:23 449 人看过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不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拆迁了,征收方限时要求村民签订空白协议,这可咋办

法律明明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在拆迁实践当中,一些地方却反其道而行之,让村民“配合工作”,先扒房子后补偿。征收方的话说的是漂亮,活儿干的更“漂亮”,不同意拆的,征收方就“帮”着拆了。先拆房子后补偿,这种事情真的靠谱吗其实不难想象,房子都拆没了,你在谈补偿时还有多少讨价还价的主动权

如果您遭遇了征收方先拆房后搬迁的征收方式,又该如何应对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为大家具体分析解答。

征收方告诉村民先拆房后补偿,还让签空白协议

讲一个新闻媒体报道过的案例。2010年,王先生回到乡村创业办厂,并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生意红红火火的。经营了8年之后,他的厂房规模已达上千平。

2018年,当地征收方印发了《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王先生的厂房也在拆迁范围内。

当地征收方动员村民们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宣传说“先签先拆得奖励,后签后拆受损失”。签约拆迁时间为11月底前。不过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王先生并未看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方也未就详细具体的补偿事宜和王先生进行协商谈判,而是简单地要求其尽快签订补偿协议。

更为糟糕的是,这份协议还是一份空白协议,上面没有补偿项、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甚至也没有征收方的印章。王先生多少晓得空白协议的“厉害之处”,担心签字后难以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迟迟不肯落笔签字。

2018年11月26日,征收方再次动员王先生在空白协议上签字。村里也给王先生做工作,还想要帮其“代签协议”。王先生予以了拒绝,并质疑“怎么补偿都不知道,咋签字”。

征收方相关工作人员向王先生承诺:“只要摸底调查有的,少不了你的。“但王先生宁愿相信白纸黑字,不信这些口头承诺,依然坚持要在协议上明确具体的补偿项和补偿标准,确定补偿合理才肯签字。

见王先生铁了心不肯签协议,征收方也失去了耐心。2019年1月3日,征收方对王先生家具厂进行了强制拆除。

王先生得知消息后迅速赶至现场,想要阻止征收方拆房,并斥责工作人员为什么先扒房子再谈补偿,要求他们出示房屋强制拆除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回复其“可以起诉”,并说虽然没谈补偿价格,但一分不会少,先拆后谈补偿是配合工作。

先拆后补,难道就真有理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本案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几个疑点。

一是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补偿原则。从上述案例,咱们可以看到这位当事人遭遇的房屋征收,属于先拆房后补偿,这和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征收原则是相违背的。

王先生的厂房获得了当地的审批,手续齐全,属于合法经营的厂房。对于企业厂房的拆除必须依法进行,并合理补偿。

一是征收方未公开发布、主动出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这是造成被征收人不敢签订补偿协议的重要原因。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对王先生的厂房征收,理所当然地应当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并合理补偿。

二是组织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根据最高院的一则判例解释,签订空白合同协议,等同于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所谓“无限授权”,咱们被征收人可以理解为是给了征收方“想怎么填内容就怎么填内容”的权利,你不害怕吗在未填写完整的空白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他人,该行为其实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这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不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未经过法定的强制程序,就执行了强制拆除房屋。我国早就取消了对合法房屋的行政强制拆除规定,改为了申请司法强制程序。因此本案中,如果当地征收方未通过司法强制程序而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这样的行为并不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论是责令交出土地还是行政强制拆除,均以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为前提。很显然,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得到依法补偿安置,就被拆除了房屋,这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当地征收方绕过法定的征收流程及法定强制程序,侵害了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中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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