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日,赵某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GPS车辆监控系统”销售及入网服务协议,约定由科技公司向赵某有偿提供车辆定位、实时跟踪、车辆抢劫报警登记、被盗报警登记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
2010年7月9日,赵某发现自己的轿车丢失后,立即与科技公司联系,要求其对轿车进行定位。随后他被告知,轿车早在五小时前就已经消失信号了。由于该盗窃案未能破获,且一直未能找到失窃轿车,赵某遂以科技公司没有及时向自己提供有效数据,导致轿车被盗且无法破案为由,要求科技公司赔偿。但遭科技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并未向赵某承诺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后就一定能够防盗。
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违约,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公司赔偿赵某80%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78万元。
首先,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等情形,本案科技公司之举属于不完全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对赵某的轿车进行定位、实时跟踪,是科技公司的义务,意味着该公司应当每时每刻不间断地对赵某的轿车进行全程跟踪监控。赵某轿车的监控信号消失,表明已经发生非正常状况,负有跟踪监控义务的科技公司本应立即通知赵某,但却疏忽大意,在长达五小时的时间里既未报警,又未通知,事后也不能提供有价值的相关信息,以供寻找或破案,表明科技公司已构成违约。
其次,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与赵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由于科技公司提供的GPS定位、实时跟踪服务不到位,才导致赵某和公安机关不能及时知道轿车被盗,不能抓住最佳时间、最佳机会,在最佳区域寻找或破案,因此,赵某损失的发生与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最后,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科技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科技公司的违约并非是造成赵某轿车损失的唯一原因,毕竟该损失还是由盗窃行为造成,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如果由科技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显然有失公允,故应适当减轻科技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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