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权转让纠纷的起诉问题,我们将回答以下问题:(一)当事人约定管辖权,涉及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会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包括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明确的,以合同约定为准。与合同争议条款中的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类似,属于约定管辖法院不明,视为无协议管辖,适用于法定管辖。(二)法定管辖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将公司列为被告管辖,将公司列为被告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公司登记请求、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诉讼中,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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