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8 03:54:27 312 人看过

工**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两个以上工**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工**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上级工**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政管理机关管辖。

下级工**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三条报请上一级工**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十四条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工**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

第十五条工**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十六条工**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工**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九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工**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第三十七条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第四十条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工**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五条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核审

第四十六条省级工**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案件核审由工**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第四十八条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条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五十二条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工**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节决定

第五十四条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工**政管理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范围,由省级工**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五十六条工**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工**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五十九条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六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二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六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六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第五章期间、送达

第六十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六十六条工**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第六十七条工**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条工**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七十条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工**政管理机关,工**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工**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工**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四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五条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六条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立卷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工**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七十八条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证据材料;

(七)财物处理单据;

(八)其它有关材料。

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三)核审意见;

(四)听证报告;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十九条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

第八十条工**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工**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第八十一条上级工**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政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于上级工**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工**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第八十二条上级工**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下级工**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工**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期限内结束案件审查。

下级工**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审查决定报上级工**政管理机关。

第八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十四条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审查结论一般应当经工**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五条工**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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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
    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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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程序的相关规定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处分时,一方面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_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党内警告处分的区别许多人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党内警告处分包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事实上,这两者是大不相同的。他们的具体不同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级别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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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工程发包无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涉及工程发包无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内容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3.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4.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5.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6.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二、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是什么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建设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采用一定的方式,在政府管理部门的监
    2023-09-22
    329人看过
  • 雇佣童工的相关处罚规定
    1、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3、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4、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5、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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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侵权对比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商标侵权对比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对比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对比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制造商标侵权
    2023-03-16
    323人看过
  •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前,这样写也没多大问题,因为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说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也未提出过异议。但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却对行政强制权进行了规范,对于“加处罚款”的性质也进行了明确,将“加处罚款”定性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执行罚。同时,有些执法人员可能会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系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依法产生的“滞纳金”,具有确定的、可执行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先关的表述即可,无需单独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予以列明。所以,他们认为只要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时限一过,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和加处罚款的行政决定了。对于此种意见,笔者不敢苟同。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只是一种预先告知的方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
    202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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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刑判决程序有哪些相关的内容
    一、死刑的定义: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二、死刑的适应条件:《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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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相关规定内容细说
    在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继承纠纷的,母亲和父亲的财产继承问题已慢慢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对法定继承相关法律新规定概述如下:扩大了遗产范围、新增了丧失继承权及宽恕制度、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新增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为法定的遗嘱形式、扩大代为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等顺序继承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这一方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指定其他继承人的,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此,无论婚后生活多少年,配偶都是有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
    2023-07-05
    316人看过
  •  妨害公务罪逮捕程序的相关内容
    这段文字描述了妨害公务批捕后的流程。首先,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分子;接着,将逮捕的犯罪分子送看守所羁押,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然后,公安机关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应当立案侦查;最后,对于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以下是改写后的妨害公务批捕后的流程:1.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分子;2.立即将逮捕的犯罪分子送看守所羁押,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3.公安机关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4.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应当立案侦查;5.对于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妨害公务批捕程序包括哪些步骤?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代表人民意志的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妨害公务批捕程序是指在公安机关对于妨害公务罪案件进行侦查、取证后,对于符合逮捕条
    2023-08-27
    421人看过
  • 管辖权异议听证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
    2023-06-03
    220人看过
  • 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暂时对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物流法。现在运输方式有水路运输、陆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各个运输方式都有各自的管理法。所谓的物流法只是物流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整个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途、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环节。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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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工伤鉴定程序的相关内容有: ◆办理机构 1.工伤鉴定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2.职业病鉴定申请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 ◆申办条件 1.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