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09:41:33 442 人看过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产生的水果、原物的价格、使用原物的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目标范围,即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因受益人是否善意而异。受益人是善意的。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获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限于现有利益。当利益不再存在时,受益人不承担返还义务。当受益人的利益大于受害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害人的损失为准。受益人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所有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当负责返还。如果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低于受害人的损失,受益人除返还其获得的所有实际利益外,还必须赔偿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受益人取得利益时善意返还恶意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受益者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收益时,只须返还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如甲无合法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损失,甲嗣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而获得交换价金也为现有利益。不过此时,如果因为甲的非凡的交易能力,使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远远高于一般市场交易价格,通说认为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场价格对乙返还其不当得利。

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这一规则。

善意受益人简单来说就是在收益时并不知情,不知道违背了法律。当然在限制返还利益时,也要考虑受益人的性质,是善意受益人还是恶意受益人,两种不同的性质对应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返还收益的范围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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