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5 20:50:54 322 人看过

直接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的规定是犯罪活动已经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是未完成形态。一般认为,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但“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概念本身尚需进一步澄清,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郑健才所言:“行为之全体,只算一个行为。所谓自开始至终了,不过形容行为之过程;过程如何,并不影响行为本身之价值。故严格言之,行为之价值,于着手(开始)时即已确定。并无所谓行为完成未完成之问题。

唯因行为有发生结果者,如杀人行为,发生死亡之结果;有未发生结果者,如杀人行为,未发生死亡之结果。若称前者为行为之完成,后者为行为之未完成,亦未始不可。但应注意此时只系行为在事实上之效果问题,而非行为在法律上之地位问题。而行为在事实上之效果问题,亦仅与犯罪之既遂未遂有关,与犯罪之成立与否无关。故将未遂之犯罪,称为犯罪未完成,将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则属不正确。”

一、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体,它从整体上说明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行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立犯罪,它说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故意犯罪形态只是故意犯罪可能出现的几种形态,只是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基础上,才有犯罪形态可言。因此,故意犯罪形态,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基于上述理由,不能认为只有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而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仅符合犯罪构成不等于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还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故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既遂条件,并非等同关系。

刑法总则规定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首先是为了说明它们是犯罪;其次是因为难以在分则中对各种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作具体规定,由总则描述它们的一般特征,人们将总则规定的特征与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相结合,就可以明确各种具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的特征。因此,不能以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而没有规定犯罪既遂为由,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犯罪构成也以既遂为模式,刑法总则又对犯罪构成进行“修正”。事实上,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也并非天经地义。刑法总则是否规定犯罪既遂,只是立法技术问题,一些国家的刑法在总则中也规定了犯罪既遂。

在当代社会,犯罪如果是既遂或者是未遂之情况下是需要进行一个区别处理的,因为毕竟如果这个犯罪没有得逞没有完成的话,那么他在后续的定罪量刑的时候,肯定是需要从宽处理,犯罪既遂是相对于犯罪还没有完成这种形态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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