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3 18:50:50 347 人看过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1号

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tt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12】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09年4月底**tt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5月初**tt与**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有限公司将**tt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tt一直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tt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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