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意外可以定义为:因受现实医疗条件的限制,或者病员特异体质而出现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表现形式:
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一、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只适用什么情形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适用情形: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9、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二、医院不需告知的情形有哪些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如下:
1、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
2、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
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
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
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
7、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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