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52:37 331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裕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高楼村。

法定代表人杨芳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登云,男,生于1972年8月9日,汉族,住麦积区花牛路3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郑生,男,生于1972年7月17日,汉族,礼县恒兴汽车修理厂业主,住甘肃省礼县盐官镇罗堡村五组。

上诉人天水裕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郑生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06)秦郡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裕鑫公司委托代理人候登云,被上诉人王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郑生于2005年10月24日从被告处购买昆仑时代牌防冻液,10公斤型20桶、4公斤型18桶,共计价款1840元。10月27日,王郑生为帖文军康明斯货车(车牌甘K06881)加入该种防冻液,10月31日该车发生拉缸事故;10月28日为马晓军康明斯货车(车牌甘K06178)加入该种防冻液,10月30日发生拉缸事故;10月29日为赵震康明斯货车(车牌甘K06622)加入该种防冻液,行驶280公里后发生拉缸事故。11月16日,帖文军、马晓军、赵震3人向礼县质监局报案。礼县质监局封查该批防冻液,当天采样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报告表明该批防冻液有异味,沸点偏低,检验结论:该产品不符合SH0521—1999标准要求。礼县质监局据此要求王郑生负担三辆货车发动机的修理费用。王郑生于同年11月21日给帖文军修复汽车,修理费用14422元,11月18日给马晓军修复汽车,修理费用16571元,11月26日给赵震修复汽车,修理费用11705元。12月28日王郑生向礼县质监局投诉裕鑫公司,被转交天水市质监局处理。2006年1月23日,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天水市质监局发出终止调解书。王郑生遂状诉至法院要求裕鑫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另查明,王郑生为此负担交通住宿费用共计2184.5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裕鑫公司所销售的防冻液不符合SH0521—1999标准要求,致使发生发动机拉缸事故。原告王郑生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其购买防冻液的事实,给各车辆加防冻液并造成损害的事实,及根据甘肃省质检中心检测报告的认定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被告没有提供该种防冻液不会导致发动机拉缸的证据,故可以认定该种防冻液与发动机拉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给各车辆修复费用,应当以原材料为准,故可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水裕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王郑生购买防冻液款1840元,修理汽车费用25618.80元,交通住宿费用2184.50元。以上各项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60元,诉讼费1030元,原告负担1236元,被告负担1854元。

裕鑫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防冻液对造成汽车拉缸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错误的;王郑生所使用的防冻液是否从我公司购买无法确定;王郑生所诉损失范围太大,且损失的造成与驾驶员有一定的责任。请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

王郑生口头答辩称,汽车拉缸与防冻液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我的损失有票据为证,一审判决未完全弥补我的实际损失;防冻液是从上诉人处购买的,其已认同。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郑生提供的证据不仅证明上诉人裕鑫公司所销售的昆仑时代牌冻液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且证明了该防冻液导致发动机拉缸事故。而上诉人裕鑫公司却未能举出汽车拉缸事故与防冻液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相印证据,且其在一审中,对给王郑生销售该防冻液的事实亦认可,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王郑生所诉损失,原审判决对汽车修理费以原材料为准未加利润进行计算,住宿交通费确因本案纠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作出的判处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诉讼费1030元,由上诉人天水裕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4日 13: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何某某与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龙,男,196*年**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大洼镇后土木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崔岩,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娜,女,198*年**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宁江区大洼镇北大洼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崔岩,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生,男,196*年**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大洼镇后朝阳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某波,女,196*年**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宁江区团结街。原审第三人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政府,住所地宁江区大洼镇,组织机构代码740475667-7。法定代表人杨某光,镇长。委托代理人张虎,吉林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宁江区新兴外荡渔场,住所地宁江区大洼镇风华村。法定代表人于某华,场长。上诉人何某龙、何某娜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
    2023-06-08
    381人看过
  •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应该怎么举证
    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应该怎么举证1、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2、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3、证据的类型如下:(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二、遇到产品质量损害,向谁要求赔偿(1)受害人的选择权因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2)向生产者索赔损害结果是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先给予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
    2023-06-17
    329人看过
  •  证据保存: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消费后,务必索要相关的消费证据。消费证据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发票是行政、司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首要条件,内容包括经营者和客户的真实名称、购物当日的时间、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经营者的公章、销售单位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如果商家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应该拒收。由于市场上伪劣假冒商品屡禁不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消费后,务必索要相关的消费证据。消费证据包括四个方面: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对此,消费者一定要当索取并妥善加以保存。发票——按照法律规定形式制定的写明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证件。发票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有效,它是行政、司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首要条件。发票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和客户的真实名称、购物当日的时间、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经营者的公章、销售单位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如果商家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应该拒收。保修卡和合
    2024-01-12
    255人看过
  • 【损害赔偿】产品的质量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上述法律规定确定了产品质量纠纷解决的途径是:一、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通常用的方式,而且大部分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二、申请仲裁解决。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或者本身就没有协商调解的意愿,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诉讼解决。当事人各方经仲裁机构仲裁没有达成一致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达到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目的。当事人提起诉
    2023-06-08
    236人看过
  • 某品牌馅料产品质量纠纷(三)
    二、被告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A公司之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任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应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必备要件之一则是其主观存在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均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要件为基础,销售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其行为是否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关键。具体到本案来讲,则主要是考量作为产品销售者的A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客观上是否有侵害的行为。但本案的证据显示,被告A公司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侵权。第一,A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首先,A公司在与本案另外两被告之一的大连联盈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对该公司的主体
    2023-06-07
    348人看过
  •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张西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留盆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金铺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活源甲是北京沃源普农业科技发展有
    2023-06-07
    351人看过
  • 上诉人姜振立与被上诉人王玉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姜振立与被上诉人王玉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间:2008-12-29当事人:姜振立、王玉新法官:王兴海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振立,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新,男,1967年l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新海,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振立因与被上诉人王玉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玉新于2008年6月4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2万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O月16日作出(2008)商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姜振立不服原判,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2月19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姜振立、被上诉人王玉新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新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
    2023-06-07
    310人看过
  •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官司这样打
    一、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者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时,承担以恢复或弥补他人所受损害为目的的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法律补救,也是对加害人的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如下内容:责任主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者。生产者对损害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对损害赔偿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即使对产品缺陷的存在无过错的,在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使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①人身伤害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它分为一般伤害、致残伤害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况。一般人身伤害指受害人通过治疗,能够恢复到受损害前的身体状态。在这种
    2023-06-08
    63人看过
  • 金某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孟南工业区纬八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于某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磊,该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汝南县汝宁镇长史街70号。委托代理人胡某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某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的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某磊、李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5月27日,原告王某在汝南县徐蕾步步高超市购买被告生产的金某澳麦啤酒1件。同年6月2日晚,原告就餐拿啤酒时,其中一瓶啤酒从酒瓶腰身爆炸,炸伤原告的左眼。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
    2023-06-07
    267人看过
  • 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中证据保全与举证责任
    甲某原系个体工商户,经营电器修理及零售,从1998年8月开始向乙公司购买电器产品进行销售。1998年12月27日,甲某在乙公司购进丙公司生产的某型号彩电两台,其中一台已销售,另一台放在甲某所经营的电器修理零售商店内试放。2000年8月4日,甲某在店内收看电视时,该电视机显像管突然发生爆裂,之后甲某言行反常,于当日晚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三天后转入精神病院继续治疗至2000年8月27日。甲某出院后的次日通知乙公司,该公司当即告知丙公司,同年9月14日,丙公司与甲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丙公司一次性为甲某补助更换显像管一支,并经调试恢复正常后将电视机交还给甲某。事后,甲某认为所患精神分裂症系电视机显像管爆裂所引起的,于2001年7月25日将乙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患精神分裂症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该案一、二审判决都认为,甲某在乙公司购买的丙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于2000年8月4日在甲某经
    2023-06-09
    287人看过
  • 是产品质量纠纷而非医疗损害
    昨日上午,轰动全国的齐二药民事索赔案继续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两名受害人的家属与XX医院和两家药品销售企业对簿公堂。他们分别提出了100多万元的索赔数额。XX医院指出该案的定性应为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而不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之一的陈先生专门从潮州赶来。他悲痛地告诉记者,他的父亲2006年3月下旬入院,本来医生说五一前后就可以出院,但自从4月中旬开始注射假亮菌甲素后,父亲病情急转直下。另一位受害者的家属吴先生从河源赶过来,吴先生的弟弟在假药事件中丧生,吴先生表示,父亲长有肿瘤,一直靠弟弟的收入治疗,现在家里的经济支柱坍塌,以后的生活更加艰难。XX医院:该案应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XX医院在昨日的庭上再三申明本案案由应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而非法院认为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而原告当初也是以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的。但法官认为立案案由最后由合议庭决定。XX医院代理律师蔡彦敏教授认为,案由的改变对XX医院
    2023-06-06
    284人看过
  • 产品质量责任如何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举证?
    一、产品质量责任如何认定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三个方面认定:1.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3.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用户和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举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方法: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材料;(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
    2024-04-01
    251人看过
  • 李某海、李某华与刘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海,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公安局干警,住本市东新区路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华,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职工,住本市盐务街11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尖东精品服饰业主,住本市河南街16号。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富水路139号。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本市解放路117号。上诉人李某海、李某华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0)云三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2月3日李某海、李某华到刘某某经营的尖东精品服饰店购买裘皮大衣一件,价款一万四千元,刘某某向李某海、李某华出具了收款收据,注明名牌艾菲
    2023-06-07
    261人看过
  • 张某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情回放丈夫张强与妻子杨方在婚前签订一协议。按协议约定:1、张强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左右,尚有贷款40万左右。该房贷款由张强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2、张强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杨方统一管理和支配,杨方每月给张强工资数额的20%用于张强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1)若张强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第一、张强婚前的房产归杨方所有,张强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第二、张强向杨方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张强月工资收入的70%;第三、张强在离婚时向杨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2)若杨方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第一、杨方向张强出示书面道歉一份;第二、杨方搬出张强的住房;第三、即使杨方提出离婚,张强仍需向杨方支付4万元钱款。张强与杨方婚后三个月即开始出现矛盾,张强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与杨方解除
    2023-02-13
    293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应该怎么举证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28
      1、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2、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 3、证据的类型如下: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
    • 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怎么认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5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排除了产品自损的侵权责任。根据该法规定,产品自损,按产品的瑕疵担保的契约责任处理。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区别制:对他损按侵权责任处理,对自损按契约责任处理。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者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时,承担以恢复或弥补他人所受损害为目的的民事责任的一种主
    • 损害赔偿常识: 产品质量赔偿范围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31
      《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 1.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 2.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
    • 产品质量纠纷可以否赔偿间接损失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28
      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 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的诉讼有效期限为多久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07
      1、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的诉讼有效期限是三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