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一起比较清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当事人在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的一系列不规范的操作,导致本来明晰的债权反而变得不明朗了,甚至使债权人王某的8万余元债权没有了着落,从而引起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纠纷。债权人最后走上了诉讼道路,这起艰难的官司在法官的明察秋毫下获得了圆满解决,王某终于找回了本就属于自己的8万余元债权。
本来享有的8万余元债权突然没有了着落
镇江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承建了该市某小学综合楼工程后,又将其发包给丹徒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吴某实际承包施工。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缓解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开发公司与吴某经友好协商后,达成了由吴某代售开发公司的部分商品房抵付施工工程款的协议。开发公司提供给吴某六套代售的房屋分别为102室、202室、203室、204室、404室和503室。双方对代售房屋的面积、价格、售房程序及协作原则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根据协议,开发公司同意由吴某代售上述房屋以抵付吴某的工程款,但规定吴某代售的房屋由开发公司统一签订房屋销售合同,购房全额资金由开发公司的财务统一入帐,凭吴某的工程款发票支付该款。吴某因欠王某的丈夫纪某20余万元款项,经协商后,吴某决定将上述代售的202室房屋抵给王某以作还款,王某对此也表示同意。吴某便于2002年6月23日向开发公司出具了1份收款收据,注明收开发公司工程款173254.12元,要求开发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开发公司随即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于同日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收据,注明收到王某购买202室房款(抵工程款)173254.12元,但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至此吴某将其享有的173254.12元的工程款的债权以转移202室房屋产权的形式转让给了王某。王某拿到该套房屋后,想将其出售变现。吴某得知此情形后,便主动介绍买家仇某给王某,仇某在亲自实地查看了房屋后,遂决定购买该房,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后商定该房售价为166590.50元。王某为了省去先将该房产权证办到自己名下的麻烦和办证所需的各种费用,而且想直接获得现款,便要求开发公司直接与仇某签订购房合同,再将仇某所交付的房款转给王某。开发公司于是收回了与王某所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向王某出具的收据,然后于2002年10月22日与仇某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中注明仇某所购房屋就是上述202室,总房款为173254.12元,明确约定仇某在合同签订时,先付120000元房款,余款在交付房屋时必须付清。后仇某分两次向王某交付了80000元房款,并向王某出具了欠款40000元的欠条,开发公司则向仇某出具了收款收据,该收据注明收到了仇某房款(抵工程款)120000元。王某同时与仇某约定于2002年12月10日前开具余款的收据给仇某,若不能按时出具的话,则仇某尚欠的40000元房款给付。因王某未能按时将上述收据给付仇某,后经王某、开发公司和仇某三方协商,于2002年12月,开发公司将购房余款53254.12元的收据出具给了仇某,仇某也向开发公司出具了欠款86590.50元的欠条,并将在王某处的欠款40000元的欠条收回。王某随即要求开发公司向自己出具欠房款86590.50元的收条,但是遭到了开发公司的拒绝。王某见自己的8万多元的债权一下子没有了着落,便与开发公司多次交涉,要求开发公司向自己支付86590.50元债权,但一直没有结果。王某于是将开发公司与仇某一起告到了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开发公司与仇某向自己给付房款8659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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