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蓬江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09:54:59 32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1)土地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争议;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3)领有不动产权证书;4)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5)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已解封解押(有查封抵押的);6)符合转让条件或法院裁定。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并按手指模

由有勘测绘图资质的单位绘制

法院有查封过的需提供

不动产有办理抵押登记的需提供

由转让方提供

如有需提供,由转让方提供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并按手指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

如涉及裁定过户的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本事项所涉及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应在网站、办事大厅公开并可下载、获取。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行政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将出具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审批不通过的,出具《退件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委托他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4.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不能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退件通知书》。

5.审查审批。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实施机关在1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审批不通过的,出具《退件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领取结果。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实施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结。实施机关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六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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