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8 08:35:58 199 人看过

河北省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下列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三)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五)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六)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九条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在招标工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其他有关内容。项目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批准的招标方案等情况。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出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定;从事其他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资格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也可以采用定向打分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投标报价清单;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九)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和另编的标底造价都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项目是否设置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应当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后,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出具收到书面证明。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

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九)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公平、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

(四)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考核,合格者统一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对各种奖项的加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

(一)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标底的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

(三)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相应招标文件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对项目内容或概算进行调整,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条投标人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二)分包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三)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四)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资格认定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取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选定中标人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七)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项目审批机关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其管理权限决定。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按规定聘请律师就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制作相关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颁布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招投标程序、开标评标方式及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施工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精心准备投标文件,不得弄虚作假。发包方也应该确保招标流程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对于违规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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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6日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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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
    2023-11-26
    177人看过
  • 西安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5-10生效日期:2004-06-10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市长孙某云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
    2023-07-03
    174人看过
  • 票据法实施细则有什么内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2023-05-22
    331人看过
  • 实施细则:电力法实测内容
    电力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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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招标实施细则
    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其工作顺序依次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投标流程如下:(1)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2)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3)开标开标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其他重要内容。开标*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4)评标招标人依法组建
    2023-03-20
    306人看过
  • 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条款有哪些?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
    2023-08-17
    243人看过
  •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对于实施施工合同备
    2023-08-04
    214人看过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
    2023-06-07
    284人看过
  • 产品专利实施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2023-12-12
    447人看过
  •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内容是什么?
    一、制定背景《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在1994.12.14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于1994.12.14正式实施。二、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四)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五)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及有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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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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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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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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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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