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02:00:13 55 人看过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1、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

2、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一、合同解除需要什么条件?

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约定解除其灵活性一般较强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可生效。双方约定解除的自双方约定解除的合意发生之时即产生效力。违约只是条件之一,具体需要看合同类型,比如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违约,但合同标的物在合同履行之前因客观情况比如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标的物损毁不能交付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条件。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二、合同日期没开始,合同生效吗

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未到期的,合同尚不生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生效期限到来,合同才生效。合同履行的期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三、协议传真的签字信息有效吗

无效,原因有: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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