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的法律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3 15:46:04 202 人看过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任职的专业性、负责性和连续性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高效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为此,企业破产法在规定了管理人任职的一系列条件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后;

还通过第29条明确规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的义务,以保证管理人任职的连续性,促进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如何理解无正当理由?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不服从正常调动而旷工的,能否算无正当理由?笔者以为关键是看调动是否正常?如果是打击报复调动职工或其他非正常调动而导致职工旷工,不能算无正当理由。如职工对正常调动不服从而旷工,应认定为无正当理由。

试举一例:某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职工在该企业从事饮食业工作,而企业却将其从餐馆调到商店,职工不服从而经常旷工,企业不能对其除名,因为企业方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职工旷工理由应认定为正当。但如企业将其从商店调往餐馆以更符合合同约定,职工不服从而经常旷工,并已符合除名其他条件,则企业有权对其除名。

还有一种情况是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在生育时不上班,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而可以予以除名?笔者认为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的规定,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而给予行政处分,但不能以旷工为由予以除名。因为不能上班毕竟是因为生育,而不是无故旷工。尽管生育第二胎是错误的,但生育期间不能上班却是有正当理由的,因而不应视其为无正当理由旷工。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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