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5:23:14 252 人看过

财产刑与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涉及到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产需要进行财产刑的判决时,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侵害。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没收财产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一、什么是附加刑

(一)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判处罚金有两种情形: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可采用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要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时判处罚金。对犯罪分子判处罚的金额,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金额。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被判处罚金,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各该条之规定,该附加刑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与主刑执行期间。

(三)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五)另外,军事法院在审理军人犯罪时,还可以依法作出剥夺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处罚。

二、法院罚金怎么交

法院判决书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具体如下:

1、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

2、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一、判处罚金不交如下:

1、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2、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二、罚金的特征如下: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书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判处罚金不交如下,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三、被没收财产后,债务要怎么处理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一旦犯罪分子被判处没收财产的,除了其本人及被扶养人必须的生活费外,法院就会依法没收其合法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这时,由于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收归国有了,其没有清偿的债务,必然无法偿还,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刑法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也就是说,法院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在没收财产的限额内清偿相应的债务。

但是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必须注意三大条件:

1、必须是财产查封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债务。

财产查封以后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不应以没收的财产清偿。

2、必须是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

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承包等民事关系产生的债务。如果是不正当或非法的债务,如因赌博、嫖娼所欠的债务不在此清偿之列。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

要是债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提出清偿请求,一般经人民法院查实后,都会裁定以没收的财产依法清偿的。换句话说,债权人要是不知道犯罪分子被没收财产,或知道其被没收财产但不提出清偿请求的,法院是不会主动清偿犯罪嫌疑人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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