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及其他原因,各国商标权利取得原则有所不同,有使用取得,也有注册取得,还有的使用与注册取得并行。从商标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出,最早的商标保护是以商标的声誉为保护前提的,而商标声誉则是通过其使用建立起来的。而后的美国判例法以及法国在19世纪时的判例理论认为,商标的使用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1857年法国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首次确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到20世纪初,商标注册作为产生商标权的一种新的模式被普遍采纳。至此,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成为两种取得商标权的基本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对某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归属于该商标的首先使用者。而注册原则以申请注册在先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权保护。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商标立法都规定了商标权经由注册取得这一原则。另外,一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商标保护上的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可以共存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中。正是由于各国商标取得原则的这些不同特点,商标在不同国家被抢注成为可能。例如:A国商标取得采用的是使用原则,而B国为注册原则,A国商标权人很可能没有注册意识,则可能导致A国的商标在B国被抢注。即使C国与B国都采用注册原则,C国企业若缺乏商标保护意识,同样可能导致其商标在B国被抢注。
2.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国际大市场的观念差,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忽略了对自己精心经营的品牌的保护,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这些一直默默耕耘、辛勤培育着自己品牌的中国企业,从没有想到过在国外市场中会有人觊觎自己的商标,当他们终于鼓起勇气“走出去”的时候,却惊讶地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创立起来的品牌已经另有所属。中国内地知名商标抢注清单己触目惊心:“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瑞典、爱尔兰、新西兰、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英国被抢注;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北京酱菜老字号品牌“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百年老字号“同*堂”、河南著名白酒品牌“杜-康”在日本被抢注、在中国被列为“国宝级”保护的“一得阁”墨汁等在日本被抢注;此外,还有“安-踏”、“六神”、“雕牌”、“小护士”等品牌在香港被抢注。
国外企业抢注国内著名商标是为了在国际市场中削弱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国内的著名品牌在哪个国家被抢注,将意味着失去这个国家的市场。而重新注册商标,重新塑造一个品牌再进入这个国家,将花费极大的代价,从而造成企业国际战略成本的上升,同样将削弱企业的竞争力。例如,**志高空调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抢注方开价3万美金,大大增加了该企业进入印尼市场的成本。而2004年**集团的英文商标“HiSense”被**西*子与博-世的合资公司博-世-西*子(简称博-西)在德国抢注。**电子的中英文“萤火虫(Firefly)”商标,被西*子旗下公司欧*朗在**电子尚未涉足的18个欧洲发达国家抢注,**电子的产品因此无法进入这些国家。
正是由于国内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忽视商标的国际注册,使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优秀品牌被外国企业抢先注册,占为己有,致使中国企业不仅难以进军国际市场,原有的市场份额也被一点点蚕食,这是中国企业开发国际市场过程中的一个沉痛教训。
3.最重要的是我们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这就导致不仅事先不设防,事后也无补救,损失自然惨重
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是通过授予商标权人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来标示其商品或服务(以区别于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独占权,或者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来实现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自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应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受到保护。到本世纪初,大多数国家以立法形式确认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且相关制度日趋完备。再到1883年,由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发起,在巴黎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4月14日,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础上,缔结《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1973年签署《商标注册条约》,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体现。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经成为各国取得竞争优势和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然而,因为缺乏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的了解,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了很多难题,甚至有的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处理不当而与当地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严重后果。这就要求中国企业认真研究国际惯例,掌握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成为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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