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临芳
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未作规定,而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逾期未予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对于破产申请的撤回的探讨,笔者拟结合民事
诉讼法中的撤诉来加以讨论。
一、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法中,撤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而对于当事人来讲,撤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享有该项权利,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该处分原则赋予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就是这一权利的具体体现。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民事权利属于私权,权利人可以自由地处置其权利,可以行使其权利,也可以放弃或不行使其权利,基于此基础,构筑了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主要包括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两方面的内容。撤诉的性质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据《破产法》第7条、第8条以及《公司法》第196条的规定,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公司清算组(为以下阐述方便,笔者将公司清算组纳入债务人范围,统一以债务人代替)。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表明他们选择了破产这种法定的特别程序来处理无力偿债事件。同时,他们也可以放弃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无力偿债事件,即可撤回破产申请。因此,在破产法上确立破产申请的撤回制度,使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有了更趋完备的制度保障。
但是当事人的处分不是绝对的,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处分权实行的干预,即法院的审判权对于处分权的干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要受国家审判权的干预的。同样,破产申请的撤回也要受国家审判权的干预。审判权之所以对处分权实行干预,也就是法院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法院要对违法的处分行为进行干预。同时,在审判实务中,还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即有些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们或者根本不了解自己处分行为的后果,或者对某些处分行为的后果存在误解,对当事人的这种处分行为,法院会告知或提醒当事人处分行为将产生的后果。
在破产程序中,同时存在着国家干预和当事人处分的空间,它们有各自不同的范围。当事人处分权在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法律并不强行规定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无力偿债事件。破产法给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协商解决的广阔空间,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外通过自行协商作出他们认为适当的债务清偿安排,也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偿债问题。[1]在破产程序中,既有破产申请,也有破产申请的撤回。从审判权的角度看,破产申请的撤回,作为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讲不具有绝对性,因此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也就是说,法院要对破产申请的撤回进行审查。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申请人在行使撤回权时采取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考虑众多债权人的利益,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运用审判权进行干预。但是,破产案件中的撤回申请与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有区别的。从撤诉与撤回申请的当事人来讲,撤诉的行使人只能是原告而撤回破产申请则既可能是申请人中的债权人,也可能为提起申请的债务人。从当事人享有的处分权角度分析,撤诉中原告处分的权利是完全的,而且完全处分的是自己的权利,而破产申请的撤回人在行
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已影响了相关人的利益,所以对于撤回
行为要有一定的监督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将申报债权,这个时候申请人的撤回申请行为就不单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申请人自身的利益,同时涉及到其它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实践中因申请人的撤回行为而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在程序上如何处理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在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又撤回申请的情况下,要通知各债权人,这涉及到各债权人是否同意,债权人通过什么方式同意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该问题涉及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而,由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更为妥当。
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其撤回申请行为并不代表全体债权人的意愿,但其本身享有撤回权,如果某个债权人撤回申请,而另一债权人也重新提起破产申请的话,那么整个破产程序将处于混乱的情况。因而,可以考虑在某个债权人拟撤回破产申请时,应负有告知义务,该债权人应给全体债权人发出通知,告知其他债权人是否愿意承受债权人申请人的权利。这样,从破产案件审理的程序上能够处于连接状态,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在立法上予以考虑。
二、破产申请撤回的时间
关于破产申请撤回的时间,应从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中来分析认定。《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8条和第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破产案件中,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以后,人民法院要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才予以立案,由此开始破产程序,而立案也只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而不注定债务人破产的命运,是否对债务人宣告破产,要依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定,如果法院一旦作了债务人破产宣告的裁定,那么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了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宜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就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同时意味着破产程序转变为纯以清算分配为目的,不能以任何方式退回到破产宣告前的状态,而只能按清算程序进行下去。因此,破产申请的撤回必须在破产宣告前提出。如前所述,破产宣告前有破产案件的受理前和受理后两个阶段,在破产案件未立案之前,申请人当然有权撤回其破产申请,而且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必对其撤回进行审查;而在破产案件立案之后,申请人对破产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对此撤回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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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往往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混在一起一并审查,然后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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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撤回破产申请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3不可以。新破产法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能撤回破产申请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有明确规定的。新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据此,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能再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法院当然也不能允许撤回破产申请。法律的文义表述非常明确,不能理解为没有规定,所以在立法修改之前,立论基点是不成立的。此外,虽然新破产法(不需引用旧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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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可以撤回吗,破产申请会被驳回的情形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6一、破产申请可以撤回吗破产申请的撤回是指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的撤回。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及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无论是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还是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都应允许申请人任意撤回破产申请。因为如果债务人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撤回,债权人认为债务人该行为损害其利益,债权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如果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撤回,则可以视为债权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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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申请后撤回申请书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1参考理论分析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也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亦作了专门规定。 本案所涉及的将接受和妥善安置破产企业全部在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作为购买条件,整体招标出售破产企业资产的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有合法与否的专门规定。 如何既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不同的做法,国家亦允许进行摸索。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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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27破产申请的办理,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法院会核实债权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相关证据不足,或者证据缺乏真实性,那么,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证明债务人正确,或者是企业危机出现转机,企业有能力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权人相关债权,人民法院则认定债务人所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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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请求并撤回破产申请书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8依照本法的规定,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破产程序才开始。因此,本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则不得请求撤回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诉。但是破产案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法院一旦受理了破产申请,即是初步认定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无论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还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