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普通债权的标的,可为物品交付、劳务提供、价款或酬金的支付等,而且不同标的的债权,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如本应支付酬金但无资金的,可以相当交换价值的物品抵债。票据权利,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绝不可以有任何变通。
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一般金钱债权,如借贷所生借款偿还请求权,价款或酬金给付请求权等,均为有因金钱债权,债务人若能证明债权不存在或无效,虽有借贷合同或买卖、劳务等合同的书面形式,法律也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金钱。票据权利则具无因性,只依合法形式之票据,不问票据权利之成因。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定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票据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3、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一方面,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请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已履行对价义务或负担对价义务。一般的债权,除少数单务之债外,债权人具有对价给付义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而自己不按债之内容给付的,债务人得为“对待给付抗辩”。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虽有“对票据的抗辩权”、“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权”,但不得有“对待给付抗辩权”。
4、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能。如前文票据意义中所述,持票人有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可行使追索权。票据法学上,把付款请求权叫做“第一次请求权”,把追索权叫做“第二次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是票据权利本身之功能。民法上的一般债权,是一次性的请求权,没有追索权效能。
追索权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二者有三方面的主要区别:
(1)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原权利受侵害始得发生,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因票据的生效同时发生;
(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原权利为基础,是原权利受侵害时的转生,而票据的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并存,作为票据权利的两个方面,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的扩张;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被请求人,是违约行为人或侵权行为人,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即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
5、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惟一之必要条件。票据为完全证券、提示证券,自然票据权利有此特点。普通债权是民法赋予一般意定之债或法定之债的权利人的债权,它的行使,以债的存在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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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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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变造有哪些特点?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2(1)行为人是无票据更改权的人。原记载人之外的人擅自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属无权行为,构成票据的变造。(2)行为人改变的是签章之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变造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假冒他人名义,而是意在改变票据文义所表示的票据权利义务,如将票据金额改变加大,将到期日变造提前等。如果有假冒他人名义、改变票据上签章行为,应以票据伪造对待。票据变造和票据伪造虽同为不法行为,但发生的效果却有不同;票据变造的,变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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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分类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5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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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转让人必须向债务人发出通知才会具有票据权利转让的特点是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8(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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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独立董事的权利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29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迩来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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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15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