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9:53:47 345 人看过

一般以下几种约定管辖的情况会无效:一、直接约定由某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二、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三、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四、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五、直接约定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六、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七、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八、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管辖的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在约定受诉法院管辖时应当注意几点问题: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2、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五地之外的选择无效;

3、协议管辖是对地域管辖法院作出的明确的、唯一的选择,对级别管辖作出的约定无效;

4、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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