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前六个月企业的哪些行为无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21:25:17 465 人看过

一、破产清算前六个月企业的哪些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二、破产清算程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在破产清算之后,破产财产除了支付破产费用外,会按一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如果企业转移财产,对于债权人来说显失公平,所以法律作此规定最根本的目的还是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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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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