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决后民事诉讼申请可以吗?
在行政裁决之后如果对于裁决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但前提是行政裁决的案件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如侵权纠纷或者是权属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行政裁决的机关是什么?
行政裁决的机关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行政裁决的机关是经过国家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如果对于行政机关的裁决不服的话可以向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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