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内究竟有哪些具体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30 09:13:26 398 人看过

一、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内究竟有哪些具体事项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是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期限是: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和屋内防渗漏工程5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有:

1.根据性质不同。质量保修期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保修期可承担,承包人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内独立约定,但仅规定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保修期不同。保修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三、建筑工程保修纠纷解决的常用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解决,途径如下:

1.协商,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和解解决;

2.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内容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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