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能否并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1 03:24:46 306 人看过

鉴于契约过失责任及侵权责任两者实际上无法并行存在,需要予以明确说明。

契约过失责任本质上属于法定之责,于契约缔结之时限内产生,主要系由于当事人一方之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相对方基于合理信赖而遭受经济损失应予负担的法律责任。

与此相对照,违约责任则属于约定性质的责任形式,通常于契约订立之后,当特定当事人未能履行其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之义务时,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亦要求该等当事人对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起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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