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享单车新政解读:应登记并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0 10:55:36 386 人看过

共享单车新政的内容

本着“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市政府今日发布了《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分为“总体要求、设施配建、引导发展、强化管理、完善保障”5个方面,共24条。总体思路是以市场化为基础,以“积极引导、注重有序、强化安全、加强协同”为基本原则,从“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引导企业规范发展、强化行业管理、建立保障机制”四个方面,综合运用“条件审查、总量调控、质量检验、资金监管、信用管理、违规处罚、加强宣传”等措施,加强行业规范引导,达到城市安全、有序、干净和行业稳定、健康、持续的总体目标。

深入研究反复论证,集思广益多次修改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本市于去年下半年起,着手研究起草《指导意见》。市交通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密切关注行业发展态势和各地管理经验,积极开展相关企业、职能部门、各区主管部门调研和座谈,认真研究吸纳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意见,委托研究单位开展网络问卷调查,召开北上广深四城市专题研讨会,在此基础上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今年4月28日至5月7日,通过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公开征询社会意见。最终,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共收到307条反馈意见,归纳后为39条,经认真研究分析,采纳了25条。此后,根据8月3日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市交通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指导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形成《意见》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正式印发。

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共管共治协同推进

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管共治,形成合力协同管理,《指导意见》重点对政府、企业、用户的各自职责进行了明确。政府方面,市级层面加强统筹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区级层面加强属地推进落实,统筹做好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和车辆投放及停放等管理;街镇层面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车辆停放点设置与日常管理以及停放秩序管理。企业方面,履行服务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行业标准条件,科学制定投放计划,管理约束用户行为,建立车辆管维机制,做好现场停放管理,保证信息资金安全。用户方面,自觉依法守约,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完善慢行交通网络,提供良好出行环境

慢行交通网络的完善,既是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创造条件,也是顺应绿色出行理念的配套支撑。为此,《指导意见》中明确,设施建设方面,市级层面要加强慢行交通规划引领,指导各区规划建设慢行交通网络;各区通过疏通断点、完善网络等,改善慢行交通设施。路权保障方面,新改建道路要按照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施工尽量减少占道现象,保障安全骑行条件。停放点位设置方面,各区要分析停放需求,科学编制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协调推进公共场所停放点设置。市交通委已于今年7月制定下发了《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要求各区对非机动车停放设施进行排摸,以需求为导向,合理增设非机动车停放点。

制定行业团体标准,提出企业经营条件

为规范企业的运营服务,引导企业规范发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指导意见》中明确:一是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条件与服务规范团体标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自行车协会已于今年7月份编制发布了全国首个共享单车技术条件和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并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二是企业进入市场应符合相关经营条件,包括:企业应在本市工商注册、开立用户资金专用账户,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相关数据信息接入市信息服务平台;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加强投放监测引导,不发展租赁电动车

今年下半年以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模呈爆发式增长,至8月中旬已达178万辆(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约6万辆),严重影响了城市运行秩序。为此,市交通委于8月18日发放暂停新增投放告知书,9月4日部署各区开展集中整治清理行动。截至10月底,已清理共享单车约59.9万辆,企业自行调运至外省市约5万辆,目前在本市运营的车辆约113万辆。

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管理,合理调控全市总量和区域分布,《指导意见》提出了“注重有序”的基本原则,强调在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同时,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监测,保证运营有序。一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求特征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二是企业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办理登记上牌,并将相关数据信息同步录入市信息服务平台。三是企业投放前,应先向投放所在区主管部门通报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各区应科学把握区域总量,对车辆投放运营进行动态监测、引导和调控。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实行登记上牌管理,掌握车辆真实信息

鉴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租赁运营属性,且使用方式与传统自行车有较大差异,为形成有效、可控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识体系,便于掌握车辆真实数量和信息,便于总量规模调控、现场管理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保障相关管理政策的落实,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市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加强车辆质量检验,保障用户骑行安全

高频次、全露天的使用特征,使得车辆质量安全成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的挑战。为确保车辆质量安全,保障用户骑行安全,《指导意见》中提出:一是行业协会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条件与服务规范团体标准,企业所投放车辆,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二是市质监部门依法对投放前的车辆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召回缺陷产品;督促指导企业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示。三是要求企业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未满12周岁儿童使用,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强化现场停放管理,严格违法违规处罚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社会十分关注,反映较为强烈。《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协同”的原则:一是各区政府应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利用网格化平台,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车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应与属地主管部门签订管理服务承诺书,配备管维力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支持企业与区专门管理队伍开展合作,共担管理成本。三是鼓励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采取经济奖惩、信用管理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四是加强对用户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用户增强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五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未使用非机动车停放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由公安、城管与交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清理。六是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按环保要求处理。

加强用户资金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确保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都是“守住安全底线”的要求。为此,加强资金监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务;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及时退还用户资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企业信息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外流。企业应建立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手段,提高系统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企业用户约束

通过信用管理手段加强对用户和企业的约束,是符合信用社会建设趋势的有效手段。为此,《指导意见》中提出:企业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运用信用评分、经济奖惩等手段,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等行为的信用管理与约束。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共享单车相关管理措施

总量控制

新政指出各城市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化整为零分而治之,新政在车辆投放方面采取的放权态度可使共享单车企业因地制宜,不过在灵活的政策环境下,各地与共享单车企业之间的磨合和对投放规模的准确性指导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具体的操作手段,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东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定时公布本城市共享单车的运营数量,提醒市场主体投放数量是否造成过剩,引导市场主体理性投放。在一个城市允许共享单车投放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市场主体越多,便利性就越差。政府可以规定本城市投放车辆的企业数量,并制定标准决定引入哪些企业。

信用管理

相比投放与社会问题,信用管理能力的提升则更考验多方合力。新政对此建议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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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6日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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