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能否判断为工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8 16:30:14 473 人看过

劳务关系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务人员受伤的,按人身伤害赔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劳务关系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务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在中国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关系”还是“以劳务出资的投资关系”?

【案情介绍】

赵某于2013年8月1日进入上海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市场总监工作,公司未与赵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保险。2013年9月10日,公司的两股东和赵某签署了一份《内部分配红利协议》,协议约定赵某的红利分配比例为10%,其他两股东各为70%和20%;赵某在后续的工作中,若有意向投资,可以根据情况优先成为公司股东,具体股份份额由投资额或承担比例决定。

2014年3月10日,公司因业务不景气将赵某辞退,并支付了赵某4万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未支付其2014年3月1日至10日期间的工资。赵某觉得公司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保险不合法,于是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的2014年3月份的工资。

庭审中,公司认为和赵某之间签订了《内部分配红利协议》,协议中约定赵某享有分配红利的权利,因此公司和赵某之间属于一种投资合作的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交纳保险。

而赵某则认为,公司和自己签订的《内部分配红利协议》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公司每月支付了1.5万元作为劳动报酬,辞退时还出具了辞退证明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和自己之间属于正常的劳动关系。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作出了支持赵某申诉请求的裁决,公司不服,向区法院提起了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同了仲裁裁决的观点,因此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请求,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典案例。希望通过此案的分析,能给用人单位规范管理提供一些帮助。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于赵某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出资的投资关系”。

本案中公司方称赵某系以劳务出资的投资关系,是公司股东,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每月领取的15000元并非工资而是公司股东与之的分红,在诉讼中公司方提交了《内部分配红利协议》试图证明。

但事实上,根据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股东仅有李某和代某两人,赵某并非其股东,另外根据《协议》第二条所载的红利分配方案,亦明确“赵某在后续工作中,如有投资意向,可根据情况优先成为公司股东”,再者由在公司出具的辞退证明中写着“赵某……原任公司市场总监。因公司业务不景气,予以辞退,并给予40000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上述这些证据可证明赵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公司方所谓的投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在用工单位无法证明赵某是以劳务出资的股东的情况下,公司与赵某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其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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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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