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如果已领取房屋钥匙但尚未在小区居住,则有可能成为业委会候选人。但是当选与否将取决于业主的投票结果。如果长期不在小区居住,对小区的情况不熟悉,可能会对履行职责产生一定影响。如果还没有收房,还不能算为正式的业主,因此不能成为业委会候选人。
如果已领取房屋钥匙,但尚未在小区居住,则有可能成为业委会候选人。但当选与否将取决于业主的投票结果。若长期不在小区居住,显然对小区的情况不熟悉,可能会对履行职责产生一定影响。如果还没有收房,还不能算为正式的业主,因此不能成为业委会候选人。
素材标题:业委会候选人是否可以长期不在小区居住?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委会,而业委会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义务。对于业委会候选人是否可以长期不在小区居住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业委会候选人在选举产生后,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长期不在小区居住,业主大会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请求,并应当选任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补选该空缺职位。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成员应当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并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如果业委会成员长期不在小区居住,可能会影响其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积极性和代表性,因此,业主大会也应当考虑业委会成员的出席情况,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综上所述,业委会候选人的长期不在小区居住问题,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而业主大会也应当关注业委会成员的出席情况,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业委会候选人的长期不在小区居住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而业主大会也应当关注业委会成员的出席情况,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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