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管理决定强制执行的性质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6 17:12:30 192 人看过

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2.强制性。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一、行政强执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二、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告诫;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

1.行政机关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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