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3)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先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涉及地质勘查需要提供
涉及探矿、采矿勘查,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需要提供
临时用地红线图、地形图、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等
应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土地复垦整治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要提供
涉及农用地提供
涉及农用地提供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用地的,需提供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
提供副本
提供副本
使用林地、公路两侧预留地、河道堤防管理等范围内的临时用地需要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罗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经受理的事项交由相应的主办科室或主管部门承办,承办人员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承办意见并提交上一级审核办件,审核负责人或代理人根据承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上一级审批。终审负责人或代理人根据审核意见签批是否准予许可(准入)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初审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承办审批。
4.办结。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和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浮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文》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临时用地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经受理的事项交由相应的主办科室或主管部门承办,承办人员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承办意见并提交上一级审核办件,审核负责人或代理人根据承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上一级批准。终审负责人或代理人根据审核意见签批是否准予许可(准入)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临时用地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结。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和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浮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文》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临时用地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罗定市罗城街道兴华三路29号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罗定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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