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十三条隐藏的买卖交易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34:15 416 人看过

[案例]:

原告王某依据与被告某公司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向该公司供货,被告收货后交给原告一张票面金额30000元的银行转帐支票,该支票文义表示上无瑕疵,原告持票到银行承兑付款遭拒,理由是支票空头。原告遂依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被告,被告答辩称30000元的支票是支付预付款,原告并没有按约定供货,所以才拒绝付款。此时原告才意识到供货时没有留取必要的收货凭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出票人的被告有权依据基础关系对持票人即原告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现因原告没有提供其根据口头买卖合同,向被告供应了价值30000元货物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票据因其具有的无因性、文义性和流通性,作为支付手段被广泛的应用在买卖合同中,但在作者审理的诸多因买卖合同而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卖方总有一个错误认识,就是认为支票就是钱,所以卖方在收到支票后总是将收货凭证交还买方,以示双方账款两清。殊不知这种结算方式是隐藏了大量的交易风险的。

支票不是钱,就是因为持票人要证明如何得到支票或为得到支票付出了什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就是说,凡是在票据的基础关系中具有合同义务的持票人,必须在向票据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后,才能对票据债务人享有票据权利,否则,在其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其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依据基础关系对持票人进行抗辩后,持票人则负有证明已经履行约定义务的责任。

就如何证明履行了约定义务的问题。实务中,卖方总是强调如果我没供货,他为什么把支票给我,所以支票就是证明履行义务最充足的证据。如果支票能证明供货事实,就不免进入了循环证明的怪圈,所以依票据关系起诉的,支票本身是不能证明履行了供货义务的。在买卖合同中,可以证明持票人履行了约定义务的证据多数是买方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单据,如收货凭证、邮寄证明等。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中,原告在收到支票后没有要求被告出具收货凭证,而在更多的交易中,买方也是在开出支票后要求卖方将收货凭证交还,以避免卖方依据收货凭证再次要求支付货款,而卖方多是认为支票就是钱,拿到支票也就拿到钱了,当然应该把供货凭证交还。作者认为,对于诚信的买方,这样的交易方法本无可厚非;但对于不诚信的买方,这样的做法就具有潜在的交易风险了。这种风险就隐藏在票据法第十三条的基础关系抗辩中,如果卖方没有买方的收货凭证,无论是依票据关系还是据合同关系追索货款,都是很难证明卖方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的,其权利自然很难得到保障。

如何避免这种交易风险?作者就此问题与许多经验丰富的供货商进行过探讨,他们的做法很有借鉴意义。一些供货商收到支票后并不交还收货凭证,而是在收货凭证上注明已付并加注支票号,然后向买方展示;还有一些供货商在取走支票时不交还收货凭证而是向收货方出具收到支票的收条,待支票得到承兑付款后再将收货凭证交还;另有一些供货商虽交还收货凭证但要求收货方出具支票的附加说明,说明支票支付的是哪些收货凭证的货款。作者认为,上述办法都不失为保全证据的有效途径。

王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13: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期房买卖交易中的风险有哪些
    期房转让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一房二卖的风险。由于下家与上家只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又不能象普通期房预售那样通过合同网上备案和预告登记,因此下家难以阻止上家一房二卖,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一方会最后取得房屋产权,而另一方只能向上家索赔。2、合同解除的风险。也有这样的做法:下家支付一笔差价补偿款给上家后,由上家与开发商解除预售合同,再由下家与开发商直接签订预售合同,这样就由下家直接和开发商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这样下家可以少交税。但是,上家与开发商的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可以将房屋另行售与他人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尤其在房价上涨较快时,下家要防止开发商另售他人。3、交易中心拒绝备案的风险。下家支付一笔差价给上家后,由上家与开发商办理预售合同解除手续,并到交易中心办理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的撤销手续,但交易中心对开发商的销售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如果认定这是一种期房转让或者虚假销售的行为,那有交易中心可能
    2023-04-17
    498人看过
  • 隐名股东对第三方有何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司法及其解释中,没有对隐名股东一词进行界定和解释。隐名股东是指不披露姓名或者名称,以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享有公司股东权益,但实际股权未在公司章程中登记、公告的公司股东,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虽然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很少出现“隐名股东”的表述,但事实上,从《公司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公司法》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指出,股东因未在工商档案中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工商登记并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事实上,在我国《公司法》和各级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隐名股东往往以实际投资者的名义出现,第二,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出于种种原因,隐名股
    2023-05-07
    498人看过
  •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司法及其解释中,并未对隐名股东这个名词进行定义和解释。隐名股东,从字面理解即是未披露自己姓名的公司股东,以他人名义对公司进行出资,并享有公司股东权益,但实际股权并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公示的实际出资人。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鲜少出现“隐名股东”的说法,但事实上从《公司法》的条款中不难解读出,我国《公司法》是认可隐名股东的存在的。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表明,股东因未进行变更登记于工商档案中,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并未否定其作为股东的资格。因此,工商登记并非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及各级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隐名股东多以实际
    2023-04-14
    445人看过
  •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司法及其解释中,并未对隐名股东这个名词进行定义和解释。隐名股东,从字面理解即是未披露自己姓名的公司股东,以他人名义对公司进行出资,并享有公司股东权益,但实际股权并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公示的实际出资人。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鲜少出现“隐名股东”的说法,但事实上从《公司法》的条款中不难解读出,我国《公司法》是认可隐名股东的存在的。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表明,股东因未进行变更登记于工商档案中,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并未否定其作为股东的资格。因此,工商登记并非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及各级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隐名股东多以实际
    2023-04-27
    255人看过
  • 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详解】本条是对非法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经保监会批准,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也是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首要条件。在本条例第5条第3款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同时,本条例规定由保监会批准,实质上确立了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制度性监管。制度的贯彻须有明确的责任来保
    2023-04-23
    124人看过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什么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票据法特点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均
    2023-02-14
    312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买卖二手房交易时有哪些法律风险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10
      卖方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1、可能会有逾期交房的风险; 2、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卖方可能会不履行交房义务; 3、卖方的延迟付款也会给卖方带来损失。
    • 通过中介与房主交易的风险有哪些,房屋买卖的法律风险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2
      与房主直接交易的风险 1.中介追偿索赔风险 一旦让中介知道买家有意逃避中介费,选择跳过中介直接私下与房主交易,有可能会招致中介不断向买方追究责任,进而影响到买家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买家名誉也会因此受损。 2.房屋产权风险 对于二手房私下买卖,由于不存在中介作为第三方的担保,缺乏法律保护,买方极有必要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房屋产权项目内容比较复杂,存在的风险也比较大。比如:房屋是否被列
    • 二手房买卖如何避免交易风险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6-29
      1、购房人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可能带来的隐患,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尽快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2、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买卖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再慎重签订合同。 3、买房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4、二手房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中介机构,
    • 买50年产权的两用型房子有什么隐藏的风险?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4
      商住楼的公摊面积一般都比较大,得房率略低。不过商住楼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大部分商住楼都是商水商电,生活费用贵。6、50年产权属于商业地产,不占房票,不影响首套房贷,一般以小户型为主,不限购、物业费一般比较高。550年产权的商住楼不存在任何“风险”。 1、首先50年产权不能落户,未来刚需接盘的少。但是“缺点”倒是有一些,每年征收购房价格的0.84%,但是现在实际上没有执行这一条,增值幅度比住宅低。
    • 通过中介私下与房主交易的风险有哪些房屋买卖的法律风险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1
      与房主直接交易的风险 1.中介追偿索赔风险 一旦让中介知道买家有意逃避中介费,选择跳过中介直接私下与房主交易,有可能会招致中介不断向买方追究责任,进而影响到买家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买家名誉也会因此受损。 2.房屋产权风险 对于二手房私下买卖,由于不存在中介作为第三方的担保,缺乏法律保护,买方极有必要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房屋产权项目内容比较复杂,存在的风险也比较大。比如:房屋是否被列